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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经营

税局领导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装饰装修企业,注册经营地在郑州,现在周口沈丘有项目,是否涉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办理?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请指导,谢谢!

河南省税务局-07-16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号)规定,第一条……3、我省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附件2:……(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印发)。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4.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或省内跨地市经营的,应按规定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不再填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省内跨地市经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如您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为一般纳税人,省内跨地市提供建筑服务,需向建筑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具体预缴规定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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