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内蒙古自治区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号《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区分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答复内容: 现有有效文件中没有规定我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具体划分标准,正式区分的新文件还未出台,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03-31 #06 非房地产企业,一宗土地被政府收储,不符合免税条件,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出让金及契税万元,取得后对土地进行了简单开发,投入80万元,总成本共计万元。取得收储补偿金额共计万元。请问,纳税申报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里,扣除额万和80万在哪里填报?请直接回答填在哪里?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6.表第8栏至表第13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6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8.表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3-26 #07 财法字()6号第七条(一)中“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指那些?请举例,契税是否属于此相关费用。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6号)规定: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3-25 #0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请问无法清算是指什么情况?现在能够提供购买时的合同、发票、契税凭据,是否不属于无法清算的情形? 答复内容: 一、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8号)第五条规定,转让二手房的问题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0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扣除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转让商业房产,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才需要实行核定征收。关于无法清算具体定义,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3-15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enanshengzx.com/hnxx/1540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