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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06-01

留言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在年1月15日网上答疑,提到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河南省局有没有出台类似地方规范性文件?能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6-01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因此,根据上述文件,河南省局没有出台类似地方规范性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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