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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7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我们组织城乡建设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几位研究员对“第七章 争议处理”内容进行了逐条逐字逐句研究,并把研究修改建议以纸质形式邮寄财政部。昨天接到《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陈编辑电话,财政部将纸质材料转交他们整理,要我们把电子稿发过去,也非常感谢对我们意见的重视。

年我在南开大学跟随何红锋教授做了一年访问学者,研习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幸参加了何教授主持的发改委委托《完善招标投标重点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课题。在南开大学访学期间,参加了天津大学国际工程管理学院组织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规则与实务”、“FIDIC合同条件”等课程的研修,学习了张水波、吕文学、陈勇强、刘俊颖、邱闯、周显峰、黄晓宇等专家学者的课程,并对国际工程招标投标规则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访学期间,聆听过尹贻林教授在天津主持三新论坛上毛林繁副秘书长的主旨演讲。上述学习,受益匪浅。

年适逢《招标投标法》修改,在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栗魁主任推荐下,我参加了全国律协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组织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和“招标投标法送审稿”课题中“质疑和投诉处理”一章的研究。

年我主要执笔完成了河南省住建厅委托的“规范河南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课题研究”,在市场处领导的支持下,进行了大量广泛、深入的调研。

多年来,参与众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案件的咨询或处理工作。

最近几年阅读了许多专家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质疑和投诉处理方面的大量研究成果,参考文献附后,不再一一列举。

在诸多因缘际会下,我对质疑和投诉处理的认识也一点一点深化,在此对有缘在这一领域连接的谋面和不曾谋面的老师、专家、学者、朋友和有关单位、平台表示深深感谢!

我认为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采取分别立法,包括《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的精髓在于质疑和投诉处理制度,解决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领域的诸多乱象的关键在于完善质疑和投诉处理制度。

英国学者SusanL.ArrowSmith说“对于一个有效的采购制度而言,仅仅制定一套合适的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措施确保规则能够被有效适用,而制定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就是一种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则行为的有效手段”。

台湾学者罗昌发认为“异议及申诉制度可以说是整部政府采购法的精髓所在,就厂商而言,政府采购法利用众多的条文对厂商的保障都必须依赖异议及申诉制度给予维护当厂商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就有可能使整个采购制度的目的沦为空谈。对政府采购的正常运作及维系来讲,采购程序是否公平进行,以及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参与采购的厂商最为清楚的,让参与厂商以异议及申诉的方式提出救济,就是让厂商协助监督采购程序,使整个采购制度得以健全发展及贯彻,同时也使得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精神得以落实”。

履行合同过程的争议早已早已纳入法治的轨道,但是通过招标等方式订立合同过程的争议尚未完全纳入良法善治的轨道,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不少争议难题,很多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缺乏良好的救济渠道造成的,要解决合同争议,就要把订立合同过程的争议和履行合同过程的争议同样看待和同等治理。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过程中乱象丛生,当事人缺乏良好的权利救济渠道,这是社会的切腹之痛。

社会之痛,就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恰逢《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修改,这是二十年来难得的良机。

我呼吁更多有识之士重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精髓所在的质疑和投诉处理制度的创新设计,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订立合同过程的质疑与投诉纳入良法善治的轨道,当然,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和招标投标质疑和投诉处理也是法律服务的蓝海。为了推进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的依法治理,我们共同努力!

我倡议有志于此的朋友共同举办《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质疑和投诉处理”的各种专题研讨会、沙龙、论坛等,有兴趣的朋友可与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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