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只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而不是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都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两类采购:

一、集中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包括:一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即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二是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即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对于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争议,决定了采购代理机构的不同或者能否自行采购,有时会发生争议。有的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采购。这样,都是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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