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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情况的公告

年第9号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局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11号)第三条第(二)项修订为“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由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政策解读》(详见“阅读原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年11月30日

河南国税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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