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省行政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郑单位,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各级残联部门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中: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省属驻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郑单位的审核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审核工作。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 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审核、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 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 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 年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按规定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审核、申报方式 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可选择网上审核、申报或现场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 (一)网上审核、申报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用人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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