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大家,年1月份全省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5日,请纳税人在此之前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环保税

  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明确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形的,以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问:对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关于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界限,实施条例对此有没有明确?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同时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

  

  问: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实际情况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相对更为复杂。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顺利开展,实施条例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以及互相交送信息的范围,并对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税收征收管辖争议的解决途径、纳税人识别、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的具体情形、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以及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有关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实施条例自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届时是否还征收排污费?   

  答:不再征收排污费,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问:水资源税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开征水资源税,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资源税费制度,增强法律刚性,提高征管效率,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利用地表水资源,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可持续利用,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附计算案例及各省市征收标准)

一、10个环保税的专用名词!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2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就水污染来说,以水污染物一当量为基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是排放0.千克汞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基本相等或等值,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kg。

4污染当量

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5排放量

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①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②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

③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④按照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6排污系数

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7物料衡算

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8排放口

指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税。

9规模化养殖

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10浓度值

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数值。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税;低于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税。

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

2.总镉

0.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

7.总镍

0.

8.苯并(a)芘

0.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2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2.4-二氯酚

0.02

57.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腈

0.

61.总硒

0.02

注: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PH值

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0.06吨污水

0.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余氯量(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注: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注: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头猪、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5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

10.汞及其化合物

0.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苯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a)芘

0.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三、环保税计算方法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的污染当量数=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储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a.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b.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c.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d.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水污染物税计算案例

某企业8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假设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4元计算,计算企业8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注: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0.04、0.02、0.、0.02(单位:千克)。)

1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总汞:10/0.=

总镉:10/0.=

总铬:10/0.04=

总砷:10/0.02=

总铅:10/0.=

总银:10/0.02=

2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总汞()>总镉()>总砷()=总银()>总铅()>总铬()

选取前五项污染物

3第三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总汞:×1.4=(元)

总镉:×1.4=(元)

总砷:×1.4=(元)

总银:×1.4=(元)

总铅:×1.4=(元)

4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悬浮物(SS):10/4=2.5

总有机碳(TOC):10/0.49=20.41(《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收取)

挥发酚:10/0.08=

氨氮:10/0.8=12.5

5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挥发酚()>总有机碳(20.41)>氨氮(12.5)>悬浮物(2.5)

6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挥发酚:×1.4=(元)

总有机碳:20.41×1.4=28.57(元)

氨氮:12.5×1.4=17.5(元)

2大气污染物环保税计算案例

某企业8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千克,假设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2元计算,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企业8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注: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0.87、16.7、10.75(单位:千克)。)

1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氟化物:10/0.87=11.49

一氧化碳:/16.7=5.99

氯化氢:/10.75=9.3

2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选取前三项污染物

3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氟化物:11.49×1.2=13.79(元)

二氧化硫:10.53×1.2=12.63(元)

氯化氢:9.3×1.2=11.16(元)

3固体废物环保税计算案例

假设某企业8月产生尾矿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吨,计算这家企业8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0--)×15=7(元)

4噪声污染环保税计算方法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如下图所示)

备注: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四、不/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可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各地环保税税额标准

省份

各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标准

单位:元/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北京

12元

14元

上海

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

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年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天津

(一)二氧化硫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二)氮氧化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

(三)烟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四)一般性粉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五)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一)化学需氧量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

(二)氨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

(三)其他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河北

一档:9.6元,

二档:6元,

三档:4.8元,

一档:11.2元。

二档:7元。

三档:5.6元

河南

4.8元

5.6元

山东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是国标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

水污染物(其他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山西

1.8元

2.1元

安徽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噪声等按税法标准执行。

江苏

4.8元

5.6元

浙江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

广东

1.8元

2.8元

福建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五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广西

1.8元

2.8元

贵州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海南

2.4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湖北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湖南

2.4元

3元

江西

1.2元

1.4元

云南

1.2元

1.4元

重庆

3.5元

3元

四川省

3.9元

2.8元

辽宁省

1.2元

1.4元

吉林省

1.2元

1.4元

黑龙江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1元。

甘肃

1.2元

1.4元

宁夏

1.2元

1.4元

青海省

1.2元

1.4元

陕西省

1.2元

1.4元

新疆

1.2元

1.4元

来源:人民日报、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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