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年第3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元/平方米(含)至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8号)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8月16日

重要提醒: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8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0号)

往下看

-------------------------------------------------------

分割线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8号发文日期-03-17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转让二手房的问题

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2%;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一)纳税人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按照规定向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和清算资料,委托税务中介机构清算的,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和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结清税款。凡是发生退税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审核人员的组成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于4月25日前成立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人员由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管理科(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八、其它问题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有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等多种。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可简化工作程序,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及时办理纳税手续。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减免税手续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由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年4月25日前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订具体的审批、审核操作办法,并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调整完毕。同时,对本《通知》下发前,按原预征率或核定征收率征收的税款,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征收税款,已缴纳的税款多退(抵)少补。

十、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

分割线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0号.11.8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地税

扫一扫下载订阅号助手,用手机发文章赞赏

长按







































白癜风要注意些什么
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里最好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enanshengzx.com/hnxx/11880.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