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丨李函芮

本期总值班编辑丨李函芮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马上到了,哪些东西允许进出境携带?哪些进出口商品是安全的?3月13日下午,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年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的典型案例。

“年,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检出不合格出入境产品批,货值36.92亿元。”3月13日下午,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谢书升透露。

据了解,年,河南检出不合格出境货物批,涉及货值2.01亿元;检出不合格入境货物批,涉及货值34.91亿元。

年以出入境货值计算,出入境货物合格率为97.08%,合格率同比上升了0.34个百分点,在全国35个直属局排名第12位,与年持平。

“由此可看出河南进出口产品质量状况趋于稳定状态,总体仍处于全国中游偏上水平。”谢书升说。

案例:

韩国产肉毒杆菌化妆品

非法入境

年6月30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场办事处先后查获2批入境旅客携带的未经检疫审批韩国产肉毒杆菌美容化妆品共计6盒支ml。

肉毒杆菌属于禁止携带进境物品中的特殊物品之生物制品类,除了人们所知的美容、除皱作用外,还具有剧烈的毒性作用。肉毒毒素是一种神经毒素,也是目前毒性最强的毒素之一,食入和吸收这种毒素后,神经系统将遭到破坏,出现头晕、呼吸困难和肌肉乏力等神经中毒症状,致残率、病死率极高。人体胎盘提取液属于生物制品,具有传播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传染病的可能,有较大的生物安全风险。未经检疫审批检验的特殊物品其安全性难以保证,存在潜在的重大检疫风险。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场办事处检疫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截留,随后实施了监督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理。

河南发布年消费投诉热点,请注意这五大消费警示!

核心提示

3月14日上午,河南省工商局、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召开了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年河南省消费投诉情况分析和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及消费提示。

数据受理消费者诉求42.34万件

年河南省工商系统各级工作机构共受理消费者诉求42.34万件,同比增长17.8%。其中受理消费者咨询33.90万件,投诉7.23万件,举报1.21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8.5%,13.7%和26.9%,占比分别为80.0%,17.1%和2.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万元,同比增长55.5%。在全国各省市中,河南省受理消费者诉求量排全国第八位,中部六省第二位。

根据河南省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件,解决件,投诉解决率88.02%,涉案金额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分析通讯类产品、服装投诉量最多

消协系统投诉情况分析显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合同争议问题仍是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占投诉总量的六成以上。

商品大类投诉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交通工具类、日用商品类和房屋及建材类投诉量仍居前列。服务大类投诉数据显示,生活社会服务类、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销售服务和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居于投诉量前五位。

在具体商品投诉中,投诉量居前十位的分别为:通讯类产品、服装、鞋、汽车及零部件、食品、摩托车及助力车、家具、厨房电器类产品、视听产品、空气调节产品。

在服务投诉中,投诉量居前十位的分别为:移动电话服务、网络接入服务、美容美发服务、餐饮服务、固定电话服务、摄影及照片冲洗服务、住宿服务、洗涤染色、保养和修理服务、快递服务。

提醒河南省工商局发布五大消费警示

今天上午,河南省工商局指挥中心发布了五大消费警示。

购买家用汽车需谨慎。在日常投诉受理中,定金不返还、加价提车、变相升级、收费服务、汽车合格证被扣押、经营者售后服务差是投诉的主要问题。河南省工商局指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要与经销商签订完整合同,确认合同中的车辆详细信息无错误和缺漏,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标识号码等要素,重视诸如免费保养计算方式、交付车的时间地点等细节的约定,明确违约责任。

购买手机需注意五项问题。消费者要注意通过正规渠道购机,尽量到专柜、专卖店或具有该品牌授权的正规商家处购买,切勿相信街头营销人员和无照的小商铺。二是注意开机查验,并调试手机。三是注意查看IMEI串码,该串码是由15位数字组成,与每台手机一一照应,而且是全世界唯一。通过输入串码,可初步验证手机是否为正品。四是注意把握好退货换货时间,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出现质量问题,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五是注意保存好消费凭证和修理记录。

购买美容美发服务、产品要理性。警惕免费服务、优惠产品,理性消费,谨慎办理预付式会员卡,并注意留存消费凭证。

文化娱乐服务消费要避开高峰、注意安全。选择正规的、安全设施齐备的体育或娱乐场所;团购服务要注意有无消费限制;避开客流高峰期,客流高峰情况下去娱乐场所游玩需要排队,商家服务质量、游客游玩体验会大打折扣。

理性选择网购平台,注意网络支付安全。网购消费尽量选择正规的交易平台、信誉度较高的网站和商家;看清商品信息再下订单;注意支付安全,为抢占网络支付市场,各大网络平台纷纷推出自己的支付平台并以各种优惠方式吸引新用户,消费者在使用前一定要设置好支付安全信息,谨慎使用免费支付,手机支持指纹验证的使用指纹验证,尽量降低交易风险。

年河南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网络代购机票纠纷案

年7月8日,金水分局中心接到消费者王女士的紧急求助其欲往海南欢度新婚蜜月,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机票代理中介通过网络订购某航空公司机票2张,经全额付款后,得到信息回复“订购成功”“年07月08日,10点40分/13点35分,新郑机场至海南三亚”。但是,在7月8日抵达机场更换登机牌时,却被告知“满员”而不能按电子机票登机,与机票代理中介联系不上,现被留置机场,无人处理。王女士情绪激动,强烈要求追究机票代理中介的欺诈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受理并立刻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经调查,该机票代理中介为该航空公司授权的机票销售点,具有相关资质,且王女士订票情况属实。其售票系统中显示,王女士订票时,票仓显示“余3座,订购时间:年07月06日19点26分”,表明该机票代理中介属正常售票。执法人员遂转告了王女士因“满员”而无法登机的事实,认为机票代理中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航空公司驻场机构立即派专人与王女士接洽,因航空公司的过失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及时安排王女士改乘12点55分的航班,补偿两位新婚夫妇共计元,并主动安排三亚机场该航空公司驻场机构为王女士免费提供专车接送。

空调质量案

年5月3日,任先生拨打热线求助称,在年元旦的时候,某电器企业搞促销,其花费元订购了一台空调柜机,5月1日商家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任先生当场发现空调外机存在三处明显的凹凸,便与商家交涉,提出退货或者换货,商家认为诉求人购买的时间已经将近半年,超出了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时间,仅同意为任先生免费维修,任先生认为空调虽然是在元旦时候购买,但是商家5月1日才送货,商家应当为其退换货,双方多次交涉,无法达成一致,故求助工商部门。接投诉后,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青年宫工商所立即联系双方,对此事进行调查调解处理,经核实,诉求人确实是在元旦店方搞促销时候,交付全款购买了空调,店方5月1日送货到家发现有外观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空调的三包期应当从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不应当从付款之日起计算。最后,经工商所协调,店方同意退货。

预付卡难履约工商调解化纠纷

年7月,新乡市辉县工商局,连续接到5起反映辖区“某健身俱乐部”,因开业日期一拖再拖,而被所推销购买的优惠健身卡成摆设的投诉案件。期间消费者多次要求该俱乐部退卡,均遭到拒绝。辉县工商局中心受理投诉后,分转到城区工商所,随即指派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后,了解到“该健身俱乐部”位于辉县市金港购物超市五楼,隶属辉县市某购物超市,由于以前的场地纠纷造成该俱乐部未能正常开业。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双方自愿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一一退款给5位消费者共计元。

赠品水嘴致损失工商助力帮维权

年8月23日,安阳市北关工商分局灯塔工商所接到消费者董女士申诉,称其于年2月份装修新房时,在位于安阳市某建材市场一卫浴店购买安装了一套卫浴用品,其中购买的洗衣池店主给附赠了一个弯头式金属水嘴(水龙头),但在8月13日该水嘴不名状况的爆裂,因家中无人,致使新装修的新房地面、木质家俱大面积浸水,造成一定损失。事后,其多次找店主索赔无果,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权。在依法受理投诉后,灯塔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消费者董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即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调解中,争议的焦点是商家附赠的这个水嘴是否应该承担质量“三包”责任和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认为该赠品(水嘴)和其它卫浴产品同属经营者提供,都应保证正常的使用质量性能,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商家应依法承担。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赔偿财产损失元,并于协议签订当日将赔偿款交付给了消费者。

手机维修服务纠纷案

年1月,消费者刘某在马村区某商贸城购买了一部价值多元的手机,使用不到八天时间手机就出现不能开机故障,于是消费者找到经营者要求换货,但经营者却说三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才包换,现在只能返厂维修,消费者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同意。维修好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又发现手机没有信号的性能故障,再一次找到经营者要求换货,经营者仍然表示只给维修。又一次维修好后手机又出现了不能读卡的质量问题,经营者依然表示只给维修。但这次消费者不再同意维修,坚决要求换货,所以请求马村工商分局中心帮助调解。《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三条“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凭修理记录可以要求免费更换同款同型号的主机”。接到消费者的申诉案件后,调解人员立即进行调解,经过积极的调解和讲解法律法规,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新手机。

4S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案

年4月22日,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市局指挥中心转来投诉一件,消费者罗先生称其在年4月份在位于淇滨区国道与渤海路交叉口东米路北的鹤壁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购买一款维尔娜汽车,购车款中含有汽车销售公司附带某保险公司一年的保险费和0元的续保押金,今年4月份,该保险到期,但是消费者不想在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继续买保险,想选择别处。当其来到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退回押金时,经营者表示不能退还押金。协商不成逐向市局指挥中心进行了投诉。经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山工商所调查,罗先生投诉情况属实。消费者在哪里购买保险有自由选择权,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权强制收取消费者的消保押金,否则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具体的购买合同,消费者仅有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个收据证明,双方各持己见。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说消费者当时已经同意,知道交续保押金的事实和结果。罗先生说当时不交就不让提车的情况下无奈交的。经执法人员调解,最后4S店同意罗先生不用在此购买保险,并将0元押金退给消费者。鉴于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能够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认错态度较好,与消费者达成谅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只是对4S店予以警告,没有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轿车自燃工商维权消费者获赔新车

年6月10日,信阳市工商局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章女士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其于年1月26日在该公司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年4月,该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自燃,车辆报废,给自己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于是要求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款。但汽车销售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给予消费者赔偿,双方发生严重分歧。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信阳市工商局指挥中心根据案件管辖权限,将案件分转到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进行处理。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投诉举报中心及时联系该汽车销售公司和消费者展开调查工作。经调查,年1月26日,消费者章女士在信阳该公司花费9万元购买了某品牌轿车。随后的使用中,按照规定对汽车进行了维修保养。年4月,途经信阳市固始县,该车突然失火,虽经消防部门抢救,该车仍被烧毁。事发后,章女士与信阳汽车销售商取得联系,要求尽快给予赔偿。因自燃原因不明,信阳销售商和生产厂家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针对这一基本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瑕疵举证责任。后经过近一个月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章女士承担车辆折损费用一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消费者一辆相同型号新车。从而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9万元。

职业打假涉猎网购“顶级用语”案

年3月30日,西华县工商局接到投诉举报人付先生反映,称其在某网店购买了“年3月26日新货,一品牌方便面整箱65克36袋包邮,气泡膜防碎赔钱特价包邮”,该产品宣称:“全网最低价”,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以及第九条第三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工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和《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36号文)的规定,督促被举报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若被举报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赔偿的,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款给予被举报人最高五十万的罚款。西华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网店愿意退赔付先生元,对该网店其他违法行为,西华县工商局另案作“诉转案”处理。

家用轿车维修难“3·15”依法来维权

年10月2日,消费者朱先生向驻马店市工商局中心投诉,称其年2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总价款58.3万,使用2个月发现车辆出现系统故障,多次去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维修,汽车销售公司一直拖延未予维修。经驻马店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多次深入调查,朱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专业分局工作人员对此事开展调解。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于10月13日对该车系统故障进行了维修。并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立即对汽车故障检测维修,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戒了经营者的侵权违法行为。

电信公司擅改套餐优惠工商部门依法维权

年8月9日,消费者张某向永城市工商局指挥中心投诉,称其参加了芒山镇一个电信公司推出的一项业务优惠活动,活动内容是缴纳38元后可以使用三个月免费打电话活动,同时返还38元自由话费,但是张某使用了三个月后,发现该电信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免费试用三个月服务,只是每个月多赠送了一个彩铃,三个月的自由话费元也并未如约到账,相反的每个月还要扣掉38元话费,消费者认为该电信公司不履行自己的承诺,欺骗自己,要求工商部门出面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经执法人员调解,电信公司给张某更换了套餐,返还了张某三个月的自由话费元,并赔偿了三个月多扣的元,合计元。

来源:河南商报、河南省人民政府网、河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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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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