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各地口径:河南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73个问题(之二)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五 发布日期:-04-28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问题一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并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地税局交过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国税发票吗?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总局年第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有线电视维护费(或收视费)属于广播影视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一)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综上,有线电视维护费(或收视费)属于广播影视服务,不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问题四境内单位进口货物取得境外单位的返利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进行其他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即使境外单位的返利也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五总局年第23号公告规定,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其中“金融机构”是否包含保险业? 答:财税〔〕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问题六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七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八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教育费、保育费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问题九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其销售额可以扣除住宿费、餐饮费等支付给第三方的旅游费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六 发布日期:-05-06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问题一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加上五月份销售额后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万(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因此,虽然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如果加上营改增后的销售额,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超过万(含本数)的,也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年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可按照总局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进行换算,即: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1+3%)。 举例:假设营改增前,年5月-年4月,某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万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中年6月-年4月,连续11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万元,营改增后年5月的应税销售额为64万,综上,截至年5月,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3%)+64=.89(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将于年5月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应于下月(6月)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问题二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辖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指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在地市级市局领取发票? 答复:根据总局年第23号公告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举例:某市行向市行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其下属县(区)行可以使用,但下属县(区)行不能直接到地市级市局领取发票。 问题三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财税〔〕47号文件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根据总局年第23号公告要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问题五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四月份预收了第二季度的房租,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营业税,怎么理解平均分摊之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复:根据总局年第23号公告规定,将四月收到的第二季度租金在三个月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如果月租不超过3万元,那么年5月申报期内,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享受免征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年7月申报期内,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享受免征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问题六年5月1日后补缴的4月30日之前应缴的物业费,怎么缴税?怎么开票? 答复: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总局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年8月31日。 综上,年5月1日后补缴的4月30日之前应缴的物业费,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发票开具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年5月1日后,原来领取的营业税发票仍有结余,那么年6月30日前,可继续开具营业税发票;二是如果年5月1日后,原来领取的营业税发票已使用完毕,那么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七转让不动产何时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预缴之后是否是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答复: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总局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和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款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综上,纳税人(个人除外)转让不动产,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款预缴,并在预缴后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税款。 问题八一般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答:财税[]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七 发布日期:-05-06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问题一纳税人经与房管部门沟通,获知暂不会调整销售合同和过户流程,请问国税发票应如何使用? 答复: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问题二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征税,是否按照收入减去工资后乘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某物业公司,年5月—年4月物业收入万,年5月预计物业收入30万,现临时需要处置一处房产,预计收入65万,是否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23号公告)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 因此,该公司临时处置房产以外的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暂未达到万元标准,可以暂不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问题四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高速通行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文件规定,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因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以抵扣高速通行费,年5月1日至7月31日,暂不需要取得专用发票,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暂凭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某公司租赁农民的土地,用于道路通行使用,如何代开发票?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年第16号公告)文件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农民属于其他个人,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六运输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规定,车辆保险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因此如果取得合格有效的抵扣凭证,且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在地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年5月如何申报?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23号公告)文件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小编注:重复问题) 问题八村镇银行(一般纳税人)能否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因此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八 发布日期:-05-10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问题一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税〔〕25号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第二款规定是对第一款规定的补充,因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因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故不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二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综〔〕88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5号文件规定,自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综〔〕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综上,自年5月1日起,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三广告设计单位提供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税〔〕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因此,如果广告设计单位只提供设计服务,不提供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广告代理服务的,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果广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或广告代理服务,则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四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规定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复: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问题五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经营范围中没有该项业务,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没有适用同样税率(11%)的业务,是否须先变更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能否选择该商品代码?开具发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是否可以正常填写? 答复:(一)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如果经营范围中未包含适用同样税率的业务,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关经营范围及适用税率的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纳税人端已集成全部商品分类代码,开具发票前只需先将所需开具的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分类代码库中,再进行开具即可。 (四)按照上述流程开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可以正常填写。 问题六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第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纳税期限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问题七建筑企业同时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多个项目的,能否自行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答复:财税[]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同时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多个项目的,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赞赏 长按白癜风医院上海哪家好白癜风的治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