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初中生在水塘玩耍,其中一人因意外溺水身亡。事发时,小明(化名)因害怕家长责骂没有及时呼救,死者小华(化名)的父母将水塘的管理者和小明告上了法庭。

  

  6月27日,卧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走进市二十一学校,巡回审判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36元,精神抚慰赔偿金元;被告小明的监护人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89元。

  

  年8月,小明和小华在涉案水塘玩耍。大概半小时后,小明听到旁边有人说话,他害怕被别人看到在此游泳,就喊小华一起上岸。小明上岸后躲在草窝中,回头看小华时,发现小华不在。17时许,小华的父母到水塘边寻找,小华被打捞上来已不幸身亡。

  

  据调查,该涉案水塘系某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该市某镇政府管护,镇政府在水塘边用小纸板竖了一个“水深危险”的安全警示标语。

  

  小华的父母认为,某市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镇政府作为管护单位,未在水塘周围设置防护设施,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同行的小明没有尽到呼救义务,造成小华溺水死亡,遂将3方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被告赔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元。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对该水塘具有管理责任,后委托镇政府管理。镇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仅设警示标志而没有完备的具体管理措施,故镇政府有过错。但基于某市人民政府与镇政府系委托关系,因此,镇政府不承担责任,由委托人某市人民政府按4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明系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小明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呼救,因此,小明对小华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按10%的责任比例由其监护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小华虽未成年,但已15周岁,应当知道在坑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来源:南都晨报记者李葭通讯员丁清凌牛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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