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10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濮阳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企业及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具有四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小于80km/h的低速电动车(包括客、货、专用车)。

第四条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组织产品质量检测。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低速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濮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濮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低速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和准入管理

第五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对暂未纳入目录的,应符合《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企业及产品生产规范条件实施细则》和《河南省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XB01/T-)要求。

第六条凡在我市辖区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其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向市工信委备案。对进入我市销售的外地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只需持所在地备案文件及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进行登记备案,且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河南省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含外地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信息登记管理。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采用备案制,有关企业备案时应向市工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按照《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企业及产品生产规范条件实施细则》中企业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市工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在市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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