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年第6号)和《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年9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于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决定开征的费种。根据《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4号)的规定,我省从年1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我局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年第6号公告的基础上,决定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范围扩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问:免于零申报的含义是什么?

  答:所谓免于零申报,是指纳税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即: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款为零时,无需再办理地方教育附加零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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