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号)等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5月1日起代征工作将正式启动。为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按照改革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制度设计和增值税政策部分平移或延续原营业税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河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就增值税代征有关业务、转让及个人出租不动产营业税税制下征管方式延续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衔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委托代征政策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委托代征范围财税〔〕36号文件明确的代征范围为“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地税部门按照上述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对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手续的不动产转让行为代征增值税。(二)关于政策及征管适用1.政策适用时间问题。纳税人转让合同签署日期在5月1日前,在5月1日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转让不动产发票的,一律征收增值税。2.转让以法院判决、拍卖等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由纳税人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过户手续时缴纳增值税。3.关于“住房”范畴的判定。实际征管中,对不容易作出住宅与非住宅判断的情形,可沿用原地税征管方式办理。(三)关于核定计税价格问题1.关于计税价格认定。在计税价格不易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计税价格下发之前,暂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64号)执行。其中正当理由的确认为以下五种情形:(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存量房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法律文书中没有载明价格的,应对其进行核定征收。(2)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价格。(3)存量房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应提供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的证明文书。(4)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提供住建、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质量问题报告。(5)交易双方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这类交易需要公安部门提供具有以上关系证明文件。确系不能提供的,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中确认亲属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号)办理。2.对地税核定计税价格系统无法提供仓储、地下室、车库等房产核定计税价格的,可以采用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四)关于征管资料问题营业税政策下需要纳税人提交的征管资料、申请表、证明资料(包括承诺书)、评估资料、减免税资料以及地税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等,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继续使用地税部门的征管文书格式。相应文书资料上的“营业税”字样改为“增值税”。(五)关于代征过程中国、地税工作配合问题县(市、区)国税部门要指定一名联系人,协助地税部门处理政策答疑和解决征收中出现的应急问题。存量房转让过程中出现时限性特别强的特殊情况时,县(市、区)国、地税部门应即时沟通即时解决,因政策不明等原因不能即时解决的,应第一时间分别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共同对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二、关于税控器具安装调试和发票代开工作(一)按照代征时限要求,为做好对口衔接工作,对几项具体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信息系统统一调试、代开发票部门登记和系统同步工作由国、地税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税控专用设备发行由国税部门信息中心负责;发票初次提供、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及相关政策培训工作由国税局货物劳务部门和地税局流转税部门负责;发票再次领取工作由国、地税主管部门负责;开票数据传输、税控专用设备配备和维护工作由国税局信息部门和地税局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负责。(二)4月25日前,同级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应运用国税代开发票系统开展代征税款、代开发票模拟操作培训。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代征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年4月18日 北京治疗白癜风哪家专业什么叫白癜风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enanshengzx.com/hnsh/269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