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生的招待费、运输费、垃圾清运费有收据及付款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单位发生的招待费、运输费、垃圾清运费有收据及付款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收据上注明有费用项目、收款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日期 河南省税务局-03-17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3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元。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豫财税政〔〕81号)规定,……自年11月1日起调整起征点。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凭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建议您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取得的凭证是否合规,进而判定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enanshengzx.com/hnsh/1465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