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我下载:73个税务精品课件PPT增值税偷税税额如何计算?留言时间:-09-14咨询对象青海省税务局问题内容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同时未取得据以确认进项税额的合法票据,税局在稽查过程中已认定企业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情形,据此对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补税方式;同时对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采用少计收入直接乘以适用增值税税率补税,请问,增值税适用依据是否存在错误,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核定征收?附件无附件答复机构青海省税务局答复时间-09-15答复内容青海税务局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66号)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二、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账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三、关于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增值税偷税税额如何计算?留言时间:-09-14咨询对象广东省税务局问题内容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同时未取得据以确认进项税额的合法票据,税局在稽查过程中已认定企业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情形,据此对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补税方式;同时对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采用少计收入直接乘以适用增值税税率补税,请问,增值税适用依据是否存在错误,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核定征收?附件无附件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答复时间-09-16答复内容广东省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6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三)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属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则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增值税偷税税额如何计算?留言时间:-09-14咨询对象湖北省税务局问题内容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同时未取得据以确认进项税额的合法票据,税局在稽查过程中已认定企业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情形,据此对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补税方式;同时对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采用少计收入直接乘以适用增值税税率补税,请问,增值税适用依据是否存在错误,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核定征收?附件无附件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答复时间-09-15答复内容湖北税务纳税服务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6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账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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