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豫行初41号

原告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梁红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少宁,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惠敏,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琳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有乾,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少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正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趸鑫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趸鑫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少宁、张亚军,被告市税务稽查局委托代理人刘惠敏、张琳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省税务局委托代理人秦少莹、黄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市税务稽查局做出的郑税稽查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趸鑫公司与郏县龙翔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年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中郏县龙翔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将对债务人平顶山市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与趸鑫公司,市税务稽查局认定趸鑫公司取得该债权的事实,充分说明市税务稽查局对趸鑫公司与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是认可的。同时市税务稽查局也陈述该债权的由来是年7月19日由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年12月2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债权转让给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年12月28日,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处将该债权转让给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说明市税务稽查局对该债权的来源合法性是认可的,对债权转让过程中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认可的,并没有排斥债权来源的合法性,也没有排斥《债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市税务稽查局既然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查清,对《债权转让协议》也予以认可,就应该对该《债权转让协议》做全面审查。该协议约定,在趸鑫公司取得债权的同时也需要向郏县龙翔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万元的对价。市税务稽查局对该协议只认可趸鑫公司取得债权的事实,而对趸鑫公司需支付对价的事实置若罔闻,将趸鑫公司收回的债权作为收入,而不考虑万元的成本。《债权转让协议》中对债券金额、支付对价约定的清晰明了,不存在市税务稽查局无法取证的情形。市税务稽查局认定趸鑫公司在收到法院执行款时未在账簿、记账凭证上记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数为零证据不足。市税务稽查局核定征收的证据不足,市税务稽查局没有证据证明趸鑫公司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市税务稽查局认定趸鑫公司存在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情形证据不足,趸鑫公司为该债权支付的对价万元在《债权转让协议》里面有充分的体现和记载。市税务稽查局认定趸鑫公司偷税证据不足,而没有明确说明因何种原因构成偷税,更没有证据证明是法律规定的何种情形才构成偷税。市税务稽查局在趸鑫公司没有于年建立账簿、年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零的事实上,适用法律错误。市税务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省税务局的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为维护趸鑫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市税务稽查局做出的郑税稽查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省税务局做出的豫税复议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趸鑫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邮政快递单及运单查询。证明目的:趸鑫公司收到复议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2、梁红伟身份证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目的:梁红伟是趸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任职。3、郑州市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目的:被告市税务稽查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河南省税务局复议决定书。证明目的:被告河南省税务局复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市税务稽查局辩称,市税务稽查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趸鑫公司称其是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能力弱,在取得债权时没有设立账簿,市税务稽查局仅应当就没有设置账簿来进行处罚,而不能因此认定趸鑫公司偷税。趸鑫公司是在偷换概念,避重就轻。趸鑫公司有明显违法行为,应当按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予以处罚。趸鑫公司认为其回收的多万元,成本是多万元,根本没有所得,因此不需要交税,也不需要申报。依法纳税申报是趸鑫公司的法定义务,即便其没有所得,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也要申报其收入,经汇算后是否需要交税。趸鑫公司年1月15日向市税务稽查局提供的总分类账、明细账、财务报表、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支付函等资料,经市税务稽查局全面审核,趸鑫公司记帐凭证等资料极不完善,趸鑫公司自行提供的帐簿等资料之间相互矛盾,且存在明显伪造痕迹。趸鑫公司向原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年度的收入为零。趸鑫公司自行提供的成本资料与从法院调取资料、与趸鑫公司自行申报纳税收入成本情况及市税务稽查局调查核实的情况均不相符。趸鑫公司向市税务稽查局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及账簿等资料系趸鑫公司事后伪造。在市税务稽查局对趸鑫公司检查期间,市税务稽查局从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调取的债权转让协议、趸鑫公司于年2月5日及5月31日分别收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项共计.44元,趸鑫公司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趸鑫公司向市税务稽查局提供的帐簿等资料系伪造,趸鑫公司的委托人王宏伟既是趸鑫公司的股东,也是债权转让方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趸鑫公司与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也是举报信中所述的王宏伟是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趸鑫公司提供的与法院不同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与税务机关申报不同的收入、成本记载,均系趸鑫公司事后伪造。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趸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税务稽查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1、举报信及附件;2、短信内容3页;3、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4、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郑国税稽许()号;5、送达回证;6、企业活期明细2页;7、法院提供资料14页。第一组证据证明市税务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对举报事项做初步调查。第二组:8、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9、稽查任务通知书;10、税务检查通知书郑国税稽检通一()号;11、检查证复印件,检查人员,刘晓静、王珍;12、送达回证;13、中国邮政特快专递;14、报纸公告15、税务登记等资料;16、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2份;17、补正通知书;18、税务事项通知书郑国税稽税通()25号;19、送达回证;20、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照片;21、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22、稽查工作底稿(二);23、税务稽查报告;24、审理报告;25、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26、集体审理纪要;2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郑国税稽罚告()10号;28、送达回证;2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及照片;30、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郑国税稽重审提字()11号;3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郑国税重审决字()57号;32、税务处理决定书郑国税稽处()号;33、委托书等资料;34、送达回证;3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国税稽罚()77号;36、送达回证;37、税务事项通知书郑税稽税通()号;38、送达回证;39、税务事项通知书郑税稽税通()号;40、送达回证及照片10张;41、邮政快递单及查询单;42、税务事项告知书公告及照片8张;43、行政复议决定书豫税复决字()第7号。第二组证据证明市税务稽查局对趸鑫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出具了处理处罚决定,后趸鑫公司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行政处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三组:44、补正通知书;45、税务事项通知书郑税稽税通()号;46、检查证复印件;47、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48、送达回证;49、税务事项通知书郑税稽税通()号;50、送达回证;5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2、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郑税稽协()7号;53、关于对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54、询问通知书,郑税稽询()号;55、送达回证;56、询问笔录4页;57、税务事项通知书郑税稽税通()号;58、送达回证;59、趸鑫资产帐页资料等(总分类帐、明细帐、财务报表、记帐凭证、债权转让凭证、情况说明、收据等);60、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61、企业所得税信息核定清册;62、税务稽查报告;63、税务稽查审理报告;64、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65、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6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郑税稽罚告()号;67、邮政挂号信及信函查询单据;68、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9、送达回证;70、陈述申辩笔录;71、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7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73、受理通知书郑税重审受字()号;7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7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76、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77、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郑税稽处()号;78、委托书;79、送达回证;8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郑税稽罚()号;81、送达回证;82、税务事项通知书,郑税稽税通()号;83、委托书;84、送达回证;85、完税证明;86、行政复议决定书豫税复决字()第1号。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依法重新落实相关证据,重新对趸鑫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第四组:法律依据。87、《税务稽查工作规程》;88、《税收征收管理法》;89、《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90、《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91、《企业所得税法》;9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法()30号;93、《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59;9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0号;95、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被告省税务局辩称,趸鑫公司不服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于年11月28日向省税务局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税务局当日受理。年12月2日,省税务局作出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邮寄趸鑫公司。年12月2日,省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邮寄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提交了《税务行政复议答辩书》、证据、依据及有关资料。经审查,省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年2月3日邮寄给趸鑫公司及郑州市税务局。省税务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能,复议程序合法。年8月29日,市税务稽查局根据实名举报,对趸鑫公司的涉税事项进行了立案检查。检查期间,趸鑫公司未提供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市税务稽查局在年7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趸鑫公司偷税,并依法对趸鑫公司处以罚款。趸鑫公司对此决定不服,于年8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省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经审理,省税务局认定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年10月,市税务稽查局重新对趸鑫公司进行检查。经两次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趸鑫公司提供了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和《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支付款函2份、收据4份和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2张。市税务稽查局依据趸鑫公司提供的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及市税务稽查局依法收集趸鑫公司年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据(共计.44元)、银行账单等证据。证实趸鑫公司在年度收入.44元,但其在原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数于却均为零,与趸鑫公司提供的年度账薄、记账凭证,利润表中记载内容不一致。趸鑫公司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市税务稽查局据此按应纳税所得率10%核定趸鑫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4元,确定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元。趸鑫公司在年度收入.44元未在账簿、记账凭证上记收入,且在年度向原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纳税零申报,与趸鑫公司向市税务稽查局提供的账簿、记账凭证、利润表中记载内容也不一致,市税务稽查局据此认定趸鑫公司偷税。年10月25日,市税务稽查局将该案提请郑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集体审理后,年10月30日,市税务稽查局依据审理意见书作出《国家说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趸鑫公司偷税,要求趸鑫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79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年11月1日,市税务稽查局依法送达了相关文书。趸鑫公司对上诉处理决定不服,向省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省税务局经审查认为,市税务稽查局具有查处本辖区内偷税、逃避追缴欠款的法定职权。市税务稽查局根据相关存款账户查询和平顶山湛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证明趸鑫公司在年度有执行款收入,而趸鑫公司在税务局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证明趸鑫公司是纳税零申报。根据趸鑫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市税务稽查局依法调取的有关证据,证实趸鑫公司存在虚假纳税申报,不如实填写申报表,从而形成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客观事实,属偷税行为。市税务稽查局认定趸鑫公司偷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充分。省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趸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省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趸鑫公司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及省税务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1、趸鑫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书;2、河南省税务局豫税复受字07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3、河南省税务局豫税复受字07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邮寄单。第二组证据:证明省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4、河南省税务局豫税复答字07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5、河南省税务局豫税复答字07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邮寄单;第三组证据:证明河南省税务局收到郑州市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6、郑州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答辩书》;7、郑州市税务局年10月30日作出的郑税稽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证据目录;第四组证据:证明告知趸鑫公司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为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8、询问笔录。第五组证据:证明河南省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趸鑫公司及郑州市税务局;9、河省税务局豫税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0、河省税务局豫税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邮单;11、河省税务局豫税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邮单。

经庭审质证,原告趸鑫公司对被告市税务稽查局提交的质证意见如下:1.证据46,乔理想、智凌税务检查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该二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初次审核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该组证据并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是初次进行证据审核,也没有证据显示该二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证据59,总分类账。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总分类账明确记载短期投资借方金额为万元,应付账款为万元,截止趸鑫公司被税务稽查,趸鑫公司成立时间仅仅一年多,业务品类单一,只发生本案一单业务,财务记录完整,不能证明趸鑫公司账目混乱,收入成本无法查账。3.证据59,年期末资产负债表。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资产负债表明确记载短期投资借方万元,应付账款万元,截止趸鑫公司被税务稽查,趸鑫公司成立时间仅仅一年多,业务品类单一,只发生本案一单业务,财务记录完整,不能证明趸鑫公司账目混乱,收入成本无法查账。4.证据59,年期末资产负债表。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资产负债表明确记载由法院执行回款.44元记录于预收账款,对收回的账款在财务账目上清晰可查。5.证据59,收据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目的有异议,市税务稽查局该证据作为趸鑫公司支付受让债权的款项,由记账凭证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对该项债权支付成本的事实被告并未查清。趸鑫公司收购的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趸鑫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支付的成本对价,市税务稽查局虽然掌握了基础资料,但是事实并未查清。在该组证据的记账凭证和银行转账凭证上,非常清晰明了记载了趸鑫公司从法院收到的执行款项,也恰恰证明了趸鑫公司没有隐瞒收入的故意。6.证据63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据7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证明目的有异议,税务报告的生成时间为年10月8日,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间为年10月25日,超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5日期限,也令趸鑫公司丧失了听证的机会。7、证据79、84。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够证明市税务稽查局合法送达。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选案审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有四个部门分别执行而证据79和84的送达,属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规定的执行环节,应该由执行部门执行送达。但该组证据送达回证上显示送达人为检查部门的两位工作人员,乔理想与智凌。证据77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该项证据不能够证明市税务稽查局已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恰恰能够证明市税务稽查局核定趸鑫公司应纳税额适用法律错误,核定趸鑫公司应税所得率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趸鑫公司偷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省税务局对被告市税务稽查局提交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市税务稽查局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趸鑫公司对被告省税务局提交的质证意见如下:同对市税务稽查局质证意见,不同证据无异议。

被告市税务稽查局对被告省税务局提交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省税务局证据无异议。

被告市税务稽查局对趸鑫公司提交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省税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趸鑫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

被告省税务局对趸鑫公司提交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趸鑫公司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各方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郏县龙翔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和趸鑫公司于年10月30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年第号),协议中郏县龙翔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将在法院申请执行的对债务人平顶山市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趸鑫公司。年12月7日,趸鑫公司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主体。趸鑫公司年2月5日收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案件款元,趸鑫公司年5月31日收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转交平顶山市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44元,趸鑫公司年1月29日收到郏县龙翔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转款1200元。趸鑫公司在原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数字均为零。年8月29日,市税务稽查局根据实名举报对趸鑫公司的涉税事项进行了立案检查。市税务稽查局于年7月4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复议被撤销。年10月,市税务稽查局重新对趸鑫公司进行调查。市税务稽查局向趸鑫公司两次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趸鑫公司提供了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债务转让协议》、委托支付款函、收据4份和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年10月25日,市税务稽查局将该案提请郑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年10月30日,郑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审理意见书。市税务稽查局作出郑税稽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趸鑫公司偷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年11月28日,趸鑫公司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年1月31日,省税务局作出豫税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税务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趸鑫公司不服,来院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趸鑫公司共收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4元。趸鑫公司收到案件执行款后未在账簿、记账凭证上记录,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均为零。趸鑫公司称其取得债权需向郏县龙翔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万元对价,但其提供的账簿、费用凭证混乱,难以证明其支付对价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市税务稽查局对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并无不当。趸鑫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年10月23日,市税务稽查局内部审理终结。年10月23日,趸鑫公司向市税务稽查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年10月25日将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省税务局复议维持市税务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宁

审 判 员   徐 源

人民陪审员   沈凤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芷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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