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政[]3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l6]54号),自年7月l目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相关税目税率已经省政府同意。为做好我省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和适用税率。此次资源税改革涉及我省42种矿产品,包括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14种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和经省政府审定的28种未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其中,铁矿、金矿、铜矿和铅土矿等39种矿产品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粘土、砂石和耐火粘土实行从量计征(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1、2)。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或折算率。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经营情况,铁矿、金矿换算比暂定为1.3,铅锌矿、硫铁矿换算比暂定为1.2,萤石换算比暂定为1.5;页岩折算率暂定为50%。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对利用低品位矿、度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发文。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和舆论环境;要深入重点矿产企业调查研究,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研究解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14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6月30日

附件1

14种资源品目试用税率表

序号

计征方式

税目

征税对象

适用税率

1

从价计征

铁矿

精矿

2%

2

金矿

金锭

3.5%

3

铜矿

精矿

5%

4

铝土矿

原矿

7%

5

铅锌矿

精矿

3%

6

石墨

精矿

3%

7

高岭土

原矿

6%

8

萤石

精矿

2%

9

石灰石

原矿

6%

10

硫铁矿

精矿

2.5%

11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5%

12

煤层(成)气

原矿

1%

13

从量计征

粘土

原矿

每立方米1元

14

砂石

河砂

原矿

每立方米2.5元

建筑石料

原矿

每立方米5元

附件2

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序号

计征方式

税目

征税对象

适用税率

1

从价计征

锑矿

精矿

4%

2

银矿

精矿

2%

3

钒矿

原矿

3%

4

霞石正长岩

原矿

1.5%

5

云母

原矿

15%

6

大理岩

原矿加工品

2.5%

7

花岗岩

原矿加工品

3%

8

长石

原矿

2%

9

页岩

原矿

8%

10

矽线石

原矿

5%

11

玄武岩

原矿

4%

12

石棉

原矿

2%

13

石膏

原矿

3%

14

石英岩

原矿

2.5%

15

天然碱

原矿加工品

2.5%

16

石英砂

原矿

5%

17

白云岩

原矿

4%

18

矿泉水

原矿

2%

19

滑石

原矿

4%

20

蓝晶石

原矿

2%

21

珍珠岩

原矿

5%

22

玉石

原矿

8%

23

橄榄岩

原矿

3%

24

沸石

原矿

15%

25

膨润土

原矿

6%

26

硅灰石

原矿

4%

27

芒硝

原矿加工品

1.5%

28

从量计征

耐火粘土

原矿

每吨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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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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