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政[]3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l6]54号),自年7月l目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相关税目税率已经省政府同意。为做好我省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和适用税率。此次资源税改革涉及我省42种矿产品,包括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14种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和经省政府审定的28种未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其中,铁矿、金矿、铜矿和铅土矿等39种矿产品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粘土、砂石和耐火粘土实行从量计征(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1、2)。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或折算率。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经营情况,铁矿、金矿换算比暂定为1.3,铅锌矿、硫铁矿换算比暂定为1.2,萤石换算比暂定为1.5;页岩折算率暂定为50%。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对利用低品位矿、度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发文。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和舆论环境;要深入重点矿产企业调查研究,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研究解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14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6月30日 附件114种资源品目试用税率表 序号 计征方式 税目 征税对象 适用税率 1 从价计征 铁矿 精矿 2% 2 金矿 金锭 3.5% 3 铜矿 精矿 5% 4 铝土矿 原矿 7% 5 铅锌矿 精矿 3% 6 石墨 精矿 3% 7 高岭土 原矿 6% 8 萤石 精矿 2% 9 石灰石 原矿 6% 10 硫铁矿 精矿 2.5% 11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5% 12 煤层(成)气 原矿 1% 13 从量计征 粘土 原矿 每立方米1元 14 砂石 河砂 原矿 每立方米2.5元 建筑石料 原矿 每立方米5元 附件2 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序号 计征方式 税目 征税对象 适用税率 1 从价计征 锑矿 精矿 4% 2 银矿 精矿 2% 3 钒矿 原矿 3% 4 霞石正长岩 原矿 1.5% 5 云母 原矿 15% 6 大理岩 原矿加工品 2.5% 7 花岗岩 原矿加工品 3% 8 长石 原矿 2% 9 页岩 原矿 8% 10 矽线石 原矿 5% 11 玄武岩 原矿 4% 12 石棉 原矿 2% 13 石膏 原矿 3% 14 石英岩 原矿 2.5% 15 天然碱 原矿加工品 2.5% 16 石英砂 原矿 5% 17 白云岩 原矿 4% 18 矿泉水 原矿 2% 19 滑石 原矿 4% 20 蓝晶石 原矿 2% 21 珍珠岩 原矿 5% 22 玉石 原矿 8% 23 橄榄岩 原矿 3% 24 沸石 原矿 15% 25 膨润土 原矿 6% 26 硅灰石 原矿 4% 27 芒硝 原矿加工品 1.5% 28 从量计征 耐火粘土 原矿 每吨10元 赞赏 长按治疗白殿疯点北京中科北京中科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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