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处罚不告知市民一怒上法庭 河南省南阳市市民王聚才投诉一加油站经营的商品涉嫌违法,请求当地工商局进行查处。然而,9个月过去了,未见任何动静,以邮寄方式向工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查处结果,但工商局回信称,其投诉之事早已处罚完毕,并在工商所的公示栏内公示。王聚才对此不服,一纸诉状将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庭撤销工商局回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判令工商局重新告知,满足其知情权。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南阳市工商局作出的回函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处罚不告知结果 年11月28日,南阳市民王聚才向南阳市工商局投诉该市伏牛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中石油加油站便利店经营的商品涉嫌违法,请求查处。南阳市工商局收到其投诉后,交该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局筹建办河南工商所对该投诉进行调查。后于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投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第一加油站在其加油站内销售的商品违反了相关法律及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元。该处罚决定书在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局筹建办河南工商所院内的“公示栏”内公示,未向王聚才告知或送达其书面处理决定书。 年8月14日,王聚才以邮寄方式向南阳市工商局申请公开投诉加油站便利店涉嫌违法一事作出的处罚结果,并要求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局筹建办河南工商所向王聚才邮寄了编号为新河号“回复函”,内容称投诉一事,该局已于年2月28日做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完结,在南阳市长江路号河南工商所公示,该案编号:宛工商新处字()号。王聚才不服该告知书,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年12月26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豫工商复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本局不是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故“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王聚才不服,于年4月28日,一纸诉状将南阳市工商局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被告于年8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告知。 不告知被判违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从该条规定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具体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中,被告虽告知原告其投诉已调查终结、对被投诉人作出宛工商新处字()号、该处罚决定书已在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商局筹建办河南工商所公示,公示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但并未告知原告其投诉举报的具体处罚决定内容,应视为没有告知“处理结果”,未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职责。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宛工商新处字()号处罚决定书,满足了原告的知情权,再判令重新告知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编号:新河回复函”违法。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阳市工商局负担。 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不上诉。 投诉不理有诉权 投诉举报长期没人理怎么办?对此,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长健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14号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此,当事人即投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另外,《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和法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时间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必须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和管辖机关。为此,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原文 鍖椾含鍝鐧界櫆椋庢不鐤楁渶涓撲笟鍖椾含鐧界櫆椋庡尰闄㈠ソ涓嶅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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