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报总局 年12月份十个热点问题 问题一甲方在工程完成一部分后付给建筑行业施工方一些钱,施工方需要按收到的资金缴纳税款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题二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算不算政府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那么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补助请问应该怎么开票?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规定,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奖励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首先计入收入总额,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同时该笔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三年12月底买车,年交车购税还能享受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第一条自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第三条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因此,自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可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乘用车购置日期起6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缴纳车辆购置税即可。 问题四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取得会计本科学位,企业报销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五公司生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是否可以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问题六从年12月31日开始,年5月1日以前的老项目取消简易征收的政策。网上传的这种说法是不是真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五、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项目进行备案,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年1月1日起,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行税法对于建筑业老项目简易计税的备案期限并未作出规定。 问题七公司机构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项目经营地登封市,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号)第一条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本规定自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税务机关不再按照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3、我省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4、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因此,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问题八增值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没有延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延续至年12月31日。 问题九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的优惠政策执行到17年底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7号)规定,一、自年1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延续至年12月31日。 问题十在郑州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印发)。 因此,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中联税务师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哪里治白癜风好四川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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