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含专升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管理。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其他类型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河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社区和学生住宿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学生奖励规定》、《河南工业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学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遵循定性准确、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及其他类型的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七条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违纪群体为首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六)包庇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编造、传播谣言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党和国家尊严,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器械,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有涉毒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教唆、欺骗其他同学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不服从管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骚扰、陷害、侮辱、诽谤、诬告他人的;

(二)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宿舍、床铺、箱柜的;

(三)非法开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四)不服从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的正当教育管理或对其进行阻碍、侮辱、威胁、寻衅滋事的;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第十七条侵犯公私财产,分别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环境,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冒领、偷窃、诈骗等行为侵犯公私财物,总计价值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总计价值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入室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藏、销赃,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伪造、买卖、盗用证明、证件、介绍信的;

(二)使用伪造的证明、证件、介绍信的;

(三)私刻、偷窃、盗用公章的。

第十九条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加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违反校规校纪的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缺席达12到18学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达19到4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达47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九)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进入考场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字样的;

(三)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将答卷及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的;

(四)强拿、窃取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别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六)考试中传接纸条、试卷或草稿纸的;

(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二)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在考场内、外纠缠或者威胁监考人员,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影响其他考生考试的。

第二十六条毕业论文设计等剽窃、抄袭他人、伪造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由他人代做或者替他人代做学年论文、课程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的;

(三)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考试作弊后,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内居住,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等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酗酒后有不良言行、寻衅滋事、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酗酒导致打架斗殴、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助学贷款等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发生责任事故,情节后果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安全事故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打架斗殴,分别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挑拨、唆使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打架,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持器械参与打架斗殴,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致他人受伤,并受到治安处罚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拉帮结伙打人或群殴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组织者和骨干人员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加者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参与打架并作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参与打架为他人作伪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打架斗殴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参与打架斗殴事件的有关人员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履行赔偿责任的,从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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