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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涉及采购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和采购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有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才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由于《招标投标法》制定在前,工程招投标已由《招标投标法》进行规范,《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制度,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通过两法实施条例在制度上的衔接,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两法的‘楚河汉界’。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部门和采购单位对两法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障碍。”----《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节选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相关部门和采购单位主要在“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上理解存在差异,从而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障碍。如果你也对此存在困惑和不解,请随小编为你层层解析。

下面我们通过对“工程范围”进行“划界”的方式,来进行法律适用解析。

类别

政府采购法法规体系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法规体系相关规定

对比结论

基本定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两法规体系从各自的实施条例出台以后,对于“工程”的基本定义趋于一致。

2.这里“包括……”作为一种列举来解释说明“工程”的定义,说明工程存在外延范围。

3.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是否有关是用来界定是否是两法规制的工程一个核心因素。“无关”的不是两法规制的“工程”。

4.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建设单位的类型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其他主体

招标投标法体系所指工程范围下的建设单位比政府采购法所指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多了一个其他主体

资金来源或性质

财政性资金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其他资金

招标投标法体系所指工程范围下的资金来源或性质要比政府采购法所指政府采购工程更加的广泛

范围、规模或标准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采购限额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两法所指工程的范围、规模或标准在空间上(各地区不同)和时间(适时调整)上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政府采购法主要规制“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两个法律体系规制范围既有重叠的部分,又有各自规制的范围。2.在“基本定义”(包括……,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是否有关)、“建设单位的类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或性质”(财政性资金)、“范围、规模或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这四个方面同时符合时才是“真正”的"政府采购工程",即可以适用以下条款进行采购。2.1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2.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2.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2.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参考依据,来帮助我们进行两法适用。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釆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号)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号)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工程采购的法律体系适用问题,以两法规制的“工程”基本定义为起点,以“政府采购工程”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范围为界限,进行判断和适用。

一、“政府采购工程”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两个范围完全重叠的部分适用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同时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以除询价方式以外的其他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同时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等职责。

三、两个范围之外的国有企业“工程”,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四、以上三个范围外的“工程”由采购人(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招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五、以上第一二种情形都具有强制性,第四种情形采购人(建设单位)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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