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之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投诉人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投诉人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如果影响或者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且加上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来源:河南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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