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日前,河南省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3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精神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号)有关要求,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河南省工商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二是立足全局,统筹兼顾。三是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四是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意见》还对审查制度涉及的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工作机制进行了详细阐述: 审查范围: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拟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 审查方式: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起草相关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国务院《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文件起草材料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或报局领导审定。多个处室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主要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公平竞争审查。与其他厅局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属省局牵头实施的,由省局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厅局牵头实施的,由牵头厅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省局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局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发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工作机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对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书面征求竞争执法处意见。法规处在规范性合法性审查中,对起草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意见》精神,河南省工商局还将定期对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开展评估,经评估发现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形的,将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 编辑:袁海青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enanshengzx.com/hnxw/1241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