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处室

序号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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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承诺时限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7日

法定时限h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告知

责任事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收费

决定

办理环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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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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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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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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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服务电话:0371-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371-

责任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2号1311室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河南省工商局查询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调查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收费情况及依据

7日

职权

名称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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