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工作室魏然

答疑解惑

最近小编看了一篇朋友圈文章,惊出一身冷汗《河南税局明确:不许4s店对事故车开增票给保险公司》,这到底是不是真的呢?我们先看看这个通知:

工作通知

现接纳税人反映,有保险公司要求汽车维修厂直接将客户(即被保险人)的车辆维修费发票直接开给保险公司,且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局已经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车辆维修和保险被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和合同关系,客户到维修厂修理车辆,发票应开给客户,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客户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不可抵扣进项。

为方便被保险人、节省理赔环节,有个别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之间签订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的车辆在维修后,修理厂将发票开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直接将款项打给修理厂,这种操作方式的实质和第一种相同,本质上都是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不允许进行抵扣,直赔的方式可行,但发票应开给客户。

在总局未出台文件明确的情况下,暂按我省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告知辖区内的保险公司,有问题的进行整改。

解读:

1、因为总局没说明白,省税局先明确:不行,等总局说行再行。

2、交易原理?税法原理?老子不管。敢问:交易核心不是保险公司出钱维修么?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的支出的最大项目赔款,没有进项税,没人考虑么?

3、这和主机厂的索赔、首保维修有什么本质区别么?还是就想杀富(保险公司)济贫(财政)。

4、法律没明确禁止的应该是允许的,其他地方没有明确规范,建议还是可以开给保险公司,毕竟总局没有说法。

5、该通知意思也表达了“有问题的进行整改”,大概意思是:过去没说,开具的,就算了。

等等,这都是真的?小编去河南税务局网站找了,但是没有找到,然后百度,百度结果也很有意思:

给了另外一个观点:

保险公司可要求维修企业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虽未明确规定,但不少省国税局已明确规定:如山东省国税局出台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规定:1、关于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金融服务部分)规定:一、关于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直接向被保险人赔付现金的,要严格控管,原则上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我彻底迷茫了,到底能不能抵扣呀?A6兄弟们,,告诉大家你们当地汽修厂能不能给保险公司开增值税发票?我们留言统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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