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刘云涛 https://m-mip.39.net/nk/mipso_5112763.html

年3月1日后,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系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规定:“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年第43号文规定的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3月份申报征收期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号)第一条规定,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抵扣?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年第66号)第四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申报系统中出现环境保护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纳税人请先进行信息采集后可进行申报。

来源:河南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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