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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各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一览表

地区标准文件依据北京(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元。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元标准支付。(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元标准支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号)天津第二十五条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元/人的费用。(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元/人的交通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10号)河北第十六条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元。(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号)文件执行。(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9号)山西(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元/人;(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元/人,单日元/人封顶;(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元/人,2小时以上元/人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元/人;(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10号)内蒙古(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元;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元,当天1元封顶。(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的,或者参与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评标专家,可以多发放元劳务报酬。(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的扣除相应劳务报酬。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元,其他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元。(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往返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元,往返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性人员的任何费用。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公资管发〔〕16号)辽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一)2小时以内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元/人。(二)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三)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四)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号)吉林(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元。(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元。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号)黑龙江(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元;(二)专家工作一天发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元,每天最高限额为0元;(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元;(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元;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元,全天按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六)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去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3号)上海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元/半天/人,元/天/人。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江苏(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人。(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人。(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48号)浙江(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人。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元/人。(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人。最高不超过0元。(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3号)安徽(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元、非资深专家每人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元。(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元。(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元。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7号福建(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元/人次。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64号)江西(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四)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1号)山东一、劳务报酬1.1适用情形:①正常评审项目;②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1.2金额: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0元/人。1.3备注: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二、误工补偿2.1适用情形: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2.2金额:给予到场评审专家元补偿。2.3备注: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三、差旅费3.1适用情形:①住宿费;②城市间交通费。3.2金额: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3.3备注: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8号)河南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元。(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五)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六)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豫财购〔〕9号)湖北(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0元。(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号)湖南一、同城评审1、评审费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2、误工补贴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元/人。二、异地评审1、评审费1.1本省异地评审,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1.2聘请外省专家,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副高级-元/人、半天;正高级0-1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2、误工补贴2.1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元/人。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2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元/人。3、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以上内容摘自附件1,具体标准以附件1为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9号)广东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17号)广西(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三)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元。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15号)海南(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元。(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0元。(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元。(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琼财采〔〕号)重庆(一)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元计;(二)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元计;(三)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元计。其中: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元,最高不超过0元。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元计。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元计。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采购〔〕5号)四川(一)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二)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但不得超过元。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照-元发放,超过3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8号)贵州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元。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3号)云南(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10号)西藏(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元标准发放。   2.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万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万元(不含万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元标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2倍发放。西藏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藏财采办〔〕11号)陕西(一)本省以外聘请的专家报酬参照专家所在地标准执行。(二)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报酬按元/天标准,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的可酌情增加,最高为元/天。(三)其他市区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专家报酬标准。(四)凡评审专家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因质疑或投诉需要复议时,专家报酬应适当减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我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管[]17号)甘肃(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元。(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可按实际评标时间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赴异地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当上浮;评标专家按指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评标评审活动因故未正常开展的,可按元/人支付劳务费。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号)青海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元(8小时以内),半天元(4小时以内)。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元补助。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号)宁夏(一)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元/人发放。(二)法定节假日期间不组织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除外)。(三)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按元/人发放。(四)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费。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号)新疆(一)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元发放。2.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元。3.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元发放交通补助。(二)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1.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元。2.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3.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元发放。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元。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购〔〕26号)

注:本文内容转载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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