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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年版)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衡量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另外,还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厅根据自身职能职责,负责代省政府草拟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全省统一适用。

我省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于年执行到期,为确保我省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关于“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指引》)规定,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组织草拟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

二、起草过程

年4月,启动草拟工作。根据财政部《标准指引》要求,借鉴中央及其他省、市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初稿)》。

年6月18日,向全省市(州)财政局发出《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川财采函[]22号),书面征求市(州)财政部门意见。共计收到书面反馈意见30条,采纳13条,未采纳17条,未采纳的主要是建议在集中采购目录中增加或者减少某些采购品目,因与财政部《标准指引》要求不一致,未予以采纳。

年8月12日-8月25日,在研究吸纳市(州)财政局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征求意见稿)》,通过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共计收到书面及电子邮件反馈意见18条,均未采纳,主要是建议非招标工程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因建设工程项目满足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通使用的条件,且中央预算单位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也包含了这部分工程,具备实践基础,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年9月30日,组织成都市财政局、眉山市财政局、教育厅、省法院、省政府采购中心、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优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召开咨询论证会,针对公开征求意见后修订完善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论证稿)》进行咨询论证,所有论证的代表均予以赞同,并提出了22条反馈意见,经研究后,采纳5条,未采纳17条,主要建议在集中采购目录中增加或者减少某些采购品目,或者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划分为省、市、县三挡,因与财政部《标准指引》要求不一致,未予以采纳。

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最终形成《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

三、主要调整变化情况

《目录及标准》与我省现行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比较,主要调整如下:

(一)适用期限。

一直以来,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为了确保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稳定性,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次《目录及标准》不再限定适用期限,仅规定自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未来没有出台新的《目录及标准》替换本次发布的《目录及标准》,本次发布的《目录及标准》将长期有效。

(二)集中采购项目。

1.货物类。删减了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信息系统集成(货物类)”、“照相机及器材”、“电动自行车”、“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等项目;增加了“显示设备”、“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不间断电源(UPS)”等项目。

2.工程类。参考中央国家机关现行集中采购目录,综合考虑我省实际,增加了“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等项目。

3.服务类。删减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增加“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类。将除成都以外的县(市、区)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工程类。全省统一将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万,其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万元;除成都以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将全省各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万元。其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万提高到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万提高到万,其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万。

四、主要调整事项的说明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在我省现行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财政部的《标准指引》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调整事项说明。按照财政部《标准指引》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标准指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在综合考虑我省实际的基础上,本次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尽可能做到与财政部《标准指引》保持一致,基于现行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了增减变动,为实现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改革目标打下基础。首先,增加了显示设备、云计算服务等6个采购品目,删减了平板式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等13个采购品目,实现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品目与财政部《标准指引》保持一致。除此之外,新增了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等4个工程类采购品目。主要原因是建设工程项目满足技术标准统一的条件,年底省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大量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此类建设工程项目具备了采购人普遍使用的特点。另外,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央预算单位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也包含了装修、拆除、修缮、限额内工程等工程类项目,具备操作实践的基础。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答复我厅《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号)明确的有关事项,结合我省实际,将单独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等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是分散采购数额标准的主要调整事项说明。财政部《标准指引》要求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60万元。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其他同类省、市的有关标准,对成都以外的县(市、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30万。同时,为提升《目录及标准》有关数额标准的一致性,便于操作执行,对照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万元的数额标准,将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确定为万。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目录及标准》将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就主要是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首先是属于政府采购,应当纳入《目录及标准》界定范围。

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主要调整事项说明。财政部《标准指引》要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万,根据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的改革要求,参考年以来,全国其他省、市最新出台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我省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提高到万元。经过测算,以年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为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后,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比重将由原来的34.82%降低至8.44%。

序号

分类

现标准

万元标准

标准额度

项目数量

标准额度

项目数量

1

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

万元

万元

2

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

万元

万元

3

其他县(市、区)

80万元

万元

合计

合计

项目总数

公开招标比重

34.82%

公开招标比重

8.44%

五、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

“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适应各类采购对象特点,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采购习惯的交易规则,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完善竞争性采购方式体系。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优化集中采购管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集采目录。省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制定的-年地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再涵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全国各省、市现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序号

省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单位:万元)

工程(单位:万元)

货物和服务(单位:万元)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

市级

县级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

市级

县级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

市级

县级

1

海南

2

山东

3

中央机关

4

北京

5

上海

6

广东

7

湖北

8

内蒙古

80

60

80

60

9

河南

50

30

60

60

10

湖南

货物:50,

服务:80

11

云南

60

60

60

60

60

60

12

重庆

50

50

50

13

甘肃

50

50

50

14

新疆

50

50

50

15

吉林

50

50

30

60

16

四川

50

30

30

17

浙江

50

30

20

50

30

18

西藏

50

50

50

80

80

80

19

天津

50

50

50

60

60

60

20

山西

50

50

30

60

60

60

21

安徽

50

30

30

60

60

60

22

江苏

50

30

30

60

60

60

23

江西

50

30

30

60

60

60

24

广西

50

30

30

60

60

60

25

青海

50

30

20

50

30

20

26

河北

50

30

20

50

30

20

27

福建

50

50

28

贵州

30

30

30

50

50

50

29

辽宁

30

20

10

30

20

10

30

陕西

20

10

5

30

20

10

31

黑龙江

货物:10,

服务:20

50

货物:,服务:

32

宁夏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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