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年第3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元/平方米(含)至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8号)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8月16日 肖太寿博士近期课程安排 ★后营改增时代,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风险管控 9月19-20日内蒙古.包头 ★后营改增时代,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风险管控和PPP项目全过程中的财务和税务处理8月22-23日湖北.武汉 报名联系人:小默老师(可加白颠怎么治疗白癜风需要做手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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