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六月热线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06-13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热线六月热点问题

问题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5号)规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因此,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问题二看新闻上说简并税率,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什么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三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问题四年取得的过路费发票还能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86号)规定,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x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二、本通知自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因此,如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行费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继续抵扣。

问题五在郑州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印发)。

因此,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问题六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规定,九、自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自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问题七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问题八植物养护服务是按园林绿化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九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性收》(财税〔〕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小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十营改增前提供建筑服务已交营业税,发票未开,是不是年12月31日以后没法再补开发票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纳税人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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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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