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来源 大河报、潇湘晨报、瞭望东方周刊 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大河报年8月24日,11岁的小苏磊走完了他的生命。(大河报) 年8月24日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 第二年2月26日,一颗子弹结束了逃逸案主角张金柱的生命。张金柱生前当了二十几年的警察。 “张金柱案”一开始便被打上了“舆论监督”的标签,被激荡的民意势不可挡、横扫千军。 “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前的哀叹,长久地回荡在这起案件的上空。 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激起的冲击波,并没有随着张金柱被枪决而停止,反而引起了较长时间的争论,比如张金柱该不该杀、舆论监督与民意与司法审判的边界关系等。 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的代名词 在多年以后的今天,“张金柱”这个名字还时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不过,这三个字更多的是一个符号,代表一种恶劣的形象,当然,它一般都与交通肇事(逃逸)案挂钩。 是什么让“张金柱”成为中国交通肇事逃逸的代名词?时间回溯到11年前。 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年10月更名为《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怀着满腔义愤猛追》。(大河报) 新闻描述了前一晚一起恶劣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在郑州金水区经一路路口,一辆牌号为豫A的皇冠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自行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苏磊被撞出好几米远,倒在路边,其父苏东海和自行车一起被卷入车下,汽车拖着苏东海狂奔。两位警察、行人、三辆出租车等在义愤之下,一起加入对小轿车的围追堵截,小轿车最后被一位武警战士强行拦下。这时,轿车后面已留下一条长达米的血路。苏东海被拉出后,几乎体无完肤,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轮脱落,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而他年仅11岁的苏磊宣告不治…… 《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惊人血案。此后,接连报道了市民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年12月3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消息传出,省会市民奔走相告,案件引起万人瞩目。(大河报) 大事频仍的年,发生于中原地带的这起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本不该成为全国舆论的核心。然而,随着媒体的报道、肇事者身份的披露与民意的被激怒,事情的发展很快进入了另一个轨道。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马云龙时任《大河文化报》的副总编辑,负责主持该报的新闻采编,张金柱案的新闻报道就是他主持、跟进的。接到市民对于该案的举报后,马云龙在第一时间派记者赶往事发现场,之后就有了这篇报道。 但当时马云龙并不知道肇事司机是谁。一次在复旦大学演讲,他讲述了当年的一个细节。 记者江华赶往事故现场后,看到了一个怪现象,交警来到肇事车前,向车主敬了一个礼,说:“哎哟,张局长,是你啊!”然后,交警将肇事车开进了交警大院,并锁上了大门,将记者拒之于门外。 8月26日,马云龙终于知道了,原来“张局长”就是张金柱。对张金柱,马云龙并不陌生。在此前的年,张金柱曾因为对中央电视台一起监督报道采访过程进行阻挠,负有领导责任而被免去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职务。 这一次,“舆论监督”的剑再次砍到张金柱的头上。不久,《南方周末》、《焦点访谈》也先后报道了对于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走向全国,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报社和法院不断接到市民的电话,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声音占据了上风,很快滑向了不可预知的方向。马云龙回忆说,被激怒的民意,又激起了更大范围的不满和发泄,张金柱被视为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为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已经超出了其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 于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出现了壮观的场面: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近万名市民聚集收听。 年1月12日,郑州市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张金柱死刑。 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付共计9.5万元的各种赔偿。(大河报) 潇湘晨报内参也救不了张金柱 这个判决令马云龙吃惊。 庭审中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原告代理人称,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张金柱辩解道,开车前饮酒,开车后酒劲发作,医院护理父亲很疲劳,血压升高,心脏病突发,一瞬间眼前一片漆黑,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造成交通肇事,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况。 法院请教了有关心脏病、高血压方面的专家。专家认为,张金柱肇事后拖着苏东海逃逸时,根本没有心脏病发作迹象,其高血压属于二期,不存在脏器病变并影响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现意识障碍。 马云龙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的法条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人命后逃逸,最高判处七年徒刑。按照交通肇事和逃逸来说,张金柱判刑的最长时间是七年。但新《刑法》中另外一条法令是,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情节恶劣,最高可判处死刑。 控方依照“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认为张金柱是故意伤害。马云龙并不同意这个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推理,当时车窗紧闭,张金柱在醉酒状态,能不能听到和感觉到,只有张金柱自己知道。而关于张金柱到底是否醉酒,案发时的交警并没有进行酒精测试。 马云龙上午听完判决,下午就以个人名义写了一份内参,对法院的死刑判决提出了质疑。这份内参第二天就紧急发了出去,发给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乃至省里的各级相关机构。1月13日,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内参,题目叫做《张金柱罪不容赦、罪不当诛》,也对这个死刑判决提出了疑问。 年2月16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张金柱的上诉,仍维持死刑判决。 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十天后,张金柱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据当时的媒体报道,临刑前,张金柱哀叹道:“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这句话是真是假,现在已无从考证。但它却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 年,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四年之后,一本名为《第一种危险》报告文学出版。这本书被认为是替张金柱翻案的代表作,作者在肯定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之后质疑:倘若新闻本身出了问题怎么办? “你说是新闻杀人,我说你知不知道第一个反对死刑的人是我?”马云龙表示自己的不满,他认为该书的观点不够客观。作者采访了张金柱家的所有人,但是没有采访当事的另一方——报道方。 马云龙说,当年在对张案的审判进行报道时,他们恪守了在定性量刑上决不说三道四的原则,张金柱真正的死因不在于“新闻杀人”,而在于当时的非法治状态。他认为,实践证明,舆论监督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的进程。 案子如何判,终究是司法的事。法学博士许永志在谈到张金柱案时说道:公众的愤怒仅仅是情绪的发泄而已,公众愤怒未必引发相应的司法宣判。他进一步阐述,法院能否进行合法判决,责任不在于记者写了什么样的文字,而在于法院自身。记者从来都没有权力命令法院怎么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能否抵抗干扰,法院有权力、更有责任按照法律的程序判案。 张金柱案突破了舆论监督禁区对话《大河报》原副总编辑马云龙 张金柱案发时,马云龙的职务是《大河文化报》(年10月更名为《大河报》)副总编辑,直接分管采编业务。 自年8月24日晚上张金柱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到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马云龙指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4个月的连续报道。张金柱臭名远扬,大河报也因此名动全国。 今年8月,65岁的马云龙在家中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对于张金柱案,记忆仍没有随时间的流逝而消退,他说:“可以说,我们对张案的调查,比警察、法官都要细。” “新闻杀人”简直是胡说八道记:张金柱案一直被视为“舆论杀人”的典型? 马:这几年我发现,好多大学新闻系里都把张金柱案作为反面的案例,作为新闻干预法律、“新闻杀人”的案例,这简直是胡说八道。 在中国还没有新闻法的情况下,舆论监督都没有法律保障,就妄说新闻杀人,这让我憋了很多年的气,我认为这是欲加之罪。 记:在有关张案的报道中,大河报遵循了怎样的报道尺度和原则? 马:在整个张金柱案报道中,大河报不仅没有“过”,而且是极端小心,但确实有的媒体出现了我不同意的地方。8月25日,大河报发了第一篇文章。大约一个星期后,河南的其他媒体才跟进报道。但有一份报纸第一篇报道的调子就定得很高,发了一篇评论,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在整个的报道中,我当时跟记者讲了三个原则:1.事实部分以法庭认定的证据为基础;2.量刑问题,媒体不要随便说;3.只就车祸来说事,不涉及张本人的其他事情。大河报的报道始终遵循着这三条纪律。 白衣人神秘,只能怪社会环境记:有媒体称,当时张金柱的车上有一个“神秘的白衣人”? 马:这是当时拦截张金柱的八个人中的一个说的,案发时车上副驾驶位置上坐着一个白衣人。我也是很重视这个证据。据那个人第一次证词说,白衣人出事后下车走了。但第二次出庭时,他又翻供,说“没有看清楚”,随后拒绝一切媒体采访。 到底有没有这样一个白衣人?直到张金柱被枪决,白衣人也没有出现。这不能不说是本案很大的一个遗憾。 有人说,白衣人是一名高官,“不愿出庭作证”。《南方周末》还曾刊文,“神秘的白衣人哪去了?”,但此事最终没有任何结果。 记:不了了之? 马:11年来,这件事情始终是我的一块心病。张金柱撞人后拖行米,张当时的状态如何,白衣人应该最清楚。白衣人的证词对本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时为了证实这个人,我做了很细致的调查。他们为什么喝酒,几个人喝,11个人喝酒都是谁,喝的什么酒,喝酒的地点距案发地有多远,而这个人很可能就是11个之中的一个,但相关机构自始至终都没有对此进行取证。 白衣人的证词,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也是最大的谜团。现在想想,只能怪当时的社会环境吧。 “我认为是权力左右了判决”记:张金柱案在当时为什么激起那么大的民意反应? 马: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检法干部违法犯罪,未经最后处理,不得直接报道,这是一个禁区。张金柱案的意义在于突破了这个禁区,因此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当时警察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不高。张金柱判死刑的背景就在这。当时,中央正在进行警风警纪大整顿,河南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张金柱案正好撞到了枪口上,甚至引起了国家最高领导层的重视。 记:张金柱有一句话经常被引用,“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您认同这种说法吗? 马:我不认同。在当时大环境下,我认为是权力左右了判决。张金柱被判处了死刑,应是法制不健全所造就的遗憾,但绝不是新闻杀人。外界只知道我们是张案的第一个报道者,却不知道我是判处张死刑的第一个反对者。那天中午听完法院判决,我下午就开始写内参。我认为法院认定张故意伤人,是一种推理,由此所导致的死刑判决,也是有问题的,应该找到所有的证人。新闻工作者在忠于新闻职责的同时,法治精神同样不能缺失,媒体也要有自己的社会责任。 “反映了中国新闻事业的进步”记:您认为媒体具有什么样的社会责任? 马:还是我讲的那三条:证据上充分尊重法律认定的;决不要搞媒体审判,决不要在判决前说三道四,事后可以质疑,但应永远摒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论调;不要将个人好恶掺杂进来。这些在当前和今后的报道工作中依然很重要。媒体在进行敏感题材的报道时,应避免误导民意。 记:您怎样评价张金柱案的历史地位? 马:张金柱案及后来的孙志刚案、瓮安事件等,有一种内在的联系,实际上反映了中国新闻事业的不断进步,媒体以一种独立报道的姿态,开始 记者:我们最近搜集了一些案例,都是醉驾撞死人,其中几起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这说明什么问题? 孟利峰:我认为成都这个案子定性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成都中院的判决应该说是从客观案情来考虑,同时也考虑到这个案子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另外它确实对社会上醉酒驾驶禁而不止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 杭州飙车案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来看的话有些勉强。据我了解,他应该是撞完一个人之后,停下来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就有点过分。不能因为有了成都这个判罚,就把杭州飙车案或其他类似案例也一概而论,法律毕竟是划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 于海:很显然,中国进入了汽车时代,但是我们从社会公德、法律等方面都没有为这个汽车时代做好准备。 记者:当年的张金柱,就被认为是媒体杀死的,现在重新评估,张案的判决对这个社会的影响是什么? 曹景行:张金柱的这个案子,我一直作为案例给学生讲。当时采访张金柱案的央视《焦点访谈》,到今天还把它作为一个成功的报道案例。这其实是个糊涂的观念。不要认为,这是媒体造成的舆论,然后舆论造成的结果。 作为媒体,只要做一个报道就行了,不要以为把张金柱定死罪就是你的成绩。记者:那么,当民意和法律不太合拍时,究竟应该怎样做? 曹景行:法律本身是民意的凝聚,这个民意不是说一时的情绪。就像胡斌案,如果定成飙车,从民意上来说大多数人会支持的。但如果说以后所有醉酒驾车或超速开车的人都可能受到这样的推测或定罪,你愿不愿意? 孟利峰:我认为还是应该坚持以法律为主。因为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有一个严格的程序,理论上也是民意的表示。不能在一时情况下因为民意就改,这会破坏法律的连贯性。如果开了口子,以后大家一哄而起,那就连法律都不要了。民意我们可以理解可以同情,但不能以当时的民意来替代法律。 于海:大家会认为民众和媒体都在干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法律执行上,有时会出现偏袒行为,而且偏袒的都是这个社会上的强势,所以民意和舆论实际上是在做某种程度上的平衡。总体上,我对民意干预法律是持肯定态度的。当然在交通肇事上的判定要慎重,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而不要让别人说是民意杀人。 赔钱减刑的前提记者: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一些法院采取“赔钱减刑”的方式,请问,这个规定出台时的背景是什么?如何把握?会不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孟利峰:出台的背景并不重要。至于这种做法,我是比较支持的。 以往的一些案例中,被告被判死刑了,但赔偿只赔20万元左右,不足以弥补受害家庭的损失。其实对于交通肇事来说,更多要考虑的是对受害人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偿和补救。如果被告能拿出更多的钱来补救,对受害人来说,比让对方在监狱里多待一年来得实际。对于非主观恶性的行为,补偿对双方都有好处,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体现。 但我个人认为,适用范围要有一定限制,比方说交通肇事这种偶发性事件,主观恶意并不是那么大,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弥补,其他如放火、投毒等恶意行为,拿再多钱也不能减刑。 曹景行:赔钱减刑的前提首先是司法公正。拿保外就医来说,其实是比较人性的,但大家经常说某个贪官怎么就保外就医了。这不在于保外就医对不对,不在于赔钱之后减刑对不对,而在于应用中有没有违反法律和公正。这次胡斌的飙车案为什么闹成这样,因为大家担心有特权存在其中。 要解决的还是司法公正问题记者:现在公众常会将目光放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世背景上,这说明什么问题? 孟利峰: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情况了,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心理。公众大多把自己放在一个弱势的位置上。我觉得还是应该抛开这些心理,依据法律去考虑问题。 当然,历史上执法也确实出现过因为身份、背景造成的执法不公,所以老百姓也会有一些质疑。我们要彻底解决的还是司法公正问题。 于海:在社会上,在不少地方都存在特权,所以难怪老百姓敏感。而这种社会情绪,也大体反映了一种社会现实。 记者:网络上,甚至有人怀疑受审的杭州飙车案的肇事者是替身,并且进行了人肉搜索。这说明什么问题? 曹景行:还是因为不信任,怀疑权力什么事都可以做,金钱什么都可以买通。所有这些疑问,不在于疑问本身,而在于要用实际行动不断提高民众对社会的信任度。(瞭望东方周刊王晓) 北京什么医院治白癜风好得了白癜风怎么办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enanshengzx.com/hnlt/649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