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24日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

第二年2月26日,一颗子弹结束了逃逸案主角张金柱的生命。张金柱生前当了二十几年的警察。

“张金柱案”一开始便被打上了“舆论监督”的标签,被激荡的民意势不可挡、横扫千军。

“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前的哀叹,长久地回荡在这起案件的上空。

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激起的冲击波,并没有随着张金柱被枪决而停止,反而引起了较长时间的争论,比如张金柱该不该杀、舆论监督与民意与司法审判的边界关系等。

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的代名词

在多年以后的今天,“张金柱”这个名字还时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不过,这三个字更多的是一个符号,代表一种恶劣的形象,当然,它一般都与交通肇事(逃逸)案挂钩。

是什么让“张金柱”成为中国交通肇事逃逸的代名词?时间回溯到11年前。

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年10月更名为《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怀着满腔义愤猛追》。(大河报)

新闻描述了前一晚一起恶劣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在郑州金水区经一路路口,一辆牌号为豫A的皇冠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自行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苏磊被撞出好几米远,倒在路边,其父苏东海和自行车一起被卷入车下,汽车拖着苏东海狂奔。两位警察、行人、三辆出租车等在义愤之下,一起加入对小轿车的围追堵截,小轿车最后被一位武警战士强行拦下。这时,轿车后面已留下一条长达米的血路。苏东海被拉出后,几乎体无完肤,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轮脱落,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而他年仅11岁的苏磊宣告不治……

《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惊人血案。此后,接连报道了市民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年12月3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消息传出,省会市民奔走相告,案件引起万人瞩目。(大河报)

大事频仍的年,发生于中原地带的这起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本不该成为全国舆论的核心。然而,随着媒体的报道、肇事者身份的披露与民意的被激怒,事情的发展很快进入了另一个轨道。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马云龙时任《大河文化报》的副总编辑,负责主持该报的新闻采编,张金柱案的新闻报道就是他主持、跟进的。接到市民对于该案的举报后,马云龙在第一时间派记者赶往事发现场,之后就有了这篇报道。

但当时马云龙并不知道肇事司机是谁。一次在复旦大学演讲,他讲述了当年的一个细节。

记者江华赶往事故现场后,看到了一个怪现象,交警来到肇事车前,向车主敬了一个礼,说:“哎哟,张局长,是你啊!”然后,交警将肇事车开进了交警大院,并锁上了大门,将记者拒之于门外。

8月26日,马云龙终于知道了,原来“张局长”就是张金柱。对张金柱,马云龙并不陌生。在此前的年,张金柱曾因为对中央电视台一起监督报道采访过程进行阻挠,负有领导责任而被免去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职务。

这一次,“舆论监督”的剑再次砍到张金柱的头上。不久,《南方周末》、《焦点访谈》也先后报道了对于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走向全国,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报社和法院不断接到市民的电话,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声音占据了上风,很快滑向了不可预知的方向。马云龙回忆说,被激怒的民意,又激起了更大范围的不满和发泄,张金柱被视为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为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已经超出了其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

于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出现了壮观的场面: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近万名市民聚集收听。

年1月12日,郑州市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张金柱死刑。

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付共计9.5万元的各种赔偿。(大河报)

内参也救不了张金柱

这个判决令马云龙吃惊。

庭审中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原告代理人称,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张金柱辩解道,开车前饮酒,开车后酒劲发作,医院护理父亲很疲劳,血压升高,心脏病突发,一瞬间眼前一片漆黑,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造成交通肇事,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况。

法院请教了有关心脏病、高血压方面的专家。专家认为,张金柱肇事后拖着苏东海逃逸时,根本没有心脏病发作迹象,其高血压属于二期,不存在脏器病变并影响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现意识障碍。

马云龙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的法条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人命后逃逸,最高判处七年徒刑。按照交通肇事和逃逸来说,张金柱判刑的最长时间是七年。但新《刑法》中另外一条法令是,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情节恶劣,最高可判处死刑。

控方依照“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认为张金柱是故意伤害。马云龙并不同意这个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推理,当时车窗紧闭,张金柱在醉酒状态,能不能听到和感觉到,只有张金柱自己知道。而关于张金柱到底是否醉酒,案发时的交警并没有进行酒精测试。

马云龙上午听完判决,下午就以个人名义写了一份内参,对法院的死刑判决提出了质疑。这份内参第二天就紧急发了出去,发给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乃至省里的各级相关机构。1月13日,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内参,题目叫做《张金柱罪不容赦、罪不当诛》,也对这个死刑判决提出了疑问。

年2月16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张金柱的上诉,仍维持死刑判决。

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

十天后,张金柱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据当时的媒体报道,临刑前,张金柱哀叹道:“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这句话是真是假,现在已无从考证。但它却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

年,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四年之后,一本名为《第一种危险》报告文学出版。这本书被认为是替张金柱翻案的代表作,作者在肯定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之后质疑:倘若新闻本身出了问题怎么办?

“你说是新闻杀人,我说你知不知道第一个反对死刑的人是我?”马云龙表示自己的不满,他认为该书的观点不够客观。作者采访了张金柱家的所有人,但是没有采访当事的另一方——报道方。

马云龙说,当年在对张案的审判进行报道时,他们恪守了在定性量刑上决不说三道四的原则,张金柱真正的死因不在于“新闻杀人”,而在于当时的非法治状态。他认为,实践证明,舆论监督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的进程。

案子如何判,终究是司法的事。法学博士许永志在谈到张金柱案时说道:公众的愤怒仅仅是情绪的发泄而已,公众愤怒未必引发相应的司法宣判。他进一步阐述,法院能否进行合法判决,责任不在于记者写了什么样的文字,而在于法院自身。记者从来都没有权力命令法院怎么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能否抵抗干扰,法院有权力、更有责任按照法律的程序判案。

张金柱案突破了舆论监督禁区

对话《大河报》原副总编辑马云龙

张金柱案发时,马云龙的职务是《大河文化报》(年10月更名为《大河报》)副总编辑,直接分管采编业务。

自年8月24日晚上张金柱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到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马云龙指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4个月的连续报道。张金柱臭名远扬,大河报也因此名动全国。

今年8月,65岁的马云龙在家中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对于张金柱案,记忆仍没有随时间的流逝而消退,他说:“可以说,我们对张案的调查,比警察、法官都要细。”

“新闻杀人”简直是胡说八道

记:张金柱案一直被视为“舆论杀人”的典型?

马:这几年我发现,好多大学新闻系里都把张金柱案作为反面的案例,作为新闻干预法律、“新闻杀人”的案例,这简直是胡说八道。

在中国还没有新闻法的情况下,舆论监督都没有法律保障,就妄说新闻杀人,这让我憋了很多年的气,我认为这是欲加之罪。

记:在有关张案的报道中,大河报遵循了怎样的报道尺度和原则?

马:在整个张金柱案报道中,大河报不仅没有“过”,而且是极端小心,但确实有的媒体出现了我不同意的地方。8月25日,大河报发了第一篇文章。大约一个星期后,河南的其他媒体才跟进报道。但有一份报纸第一篇报道的调子就定得很高,发了一篇评论,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在整个的报道中,我当时跟记者讲了三个原则:1.事实部分以法庭认定的证据为基础;2.量刑问题,媒体不要随便说;3.只就车祸来说事,不涉及张本人的其他事情。大河报的报道始终遵循着这三条纪律。

白衣人神秘,只能怪社会环境

记:有媒体称,当时张金柱的车上有一个“神秘的白衣人”?

马:这是当时拦截张金柱的八个人中的一个说的,案发时车上副驾驶位置上坐着一个白衣人。我也是很重视这个证据。据那个人第一次证词说,白衣人出事后下车走了。但第二次出庭时,他又翻供,说“没有看清楚”,随后拒绝一切媒体采访。

到底有没有这样一个白衣人?直到张金柱被枪决,白衣人也没有出现。这不能不说是本案很大的一个遗憾。

有人说,白衣人是一名高官,“不愿出庭作证”。《南方周末》还曾刊文,“神秘的白衣人哪去了?”,但此事最终没有任何结果。

记:不了了之?

马:11年来,这件事情始终是我的一块心病。张金柱撞人后拖行米,张当时的状态如何,白衣人应该最清楚。白衣人的证词对本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时为了证实这个人,我做了很细致的调查。他们为什么喝酒,几个人喝,11个人喝酒都是谁,喝的什么酒,喝酒的地点距案发地有多远,而这个人很可能就是11个之中的一个,但相关机构自始至终都没有对此进行取证。

白衣人的证词,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也是最大的谜团。现在想想,只能怪当时的社会环境吧。

“我认为是权力左右了判决”

记:张金柱案在当时为什么激起那么大的民意反应?

马: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检法干部违法犯罪,未经最后处理,不得直接报道,这是一个禁区。张金柱案的意义在于突破了这个禁区,因此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当时警察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不高。张金柱判死刑的背景就在这。当时,中央正在进行警风警纪大整顿,河南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张金柱案正好撞到了枪口上,甚至引起了国家最高领导层的重视。

记:张金柱有一句话经常被引用,“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您认同这种说法吗?

马:我不认同。在当时大环境下,我认为是权力左右了判决。张金柱被判处了死刑,应是法制不健全所造就的遗憾,但绝不是新闻杀人。外界只知道我们是张案的第一个报道者,却不知道我是判处张死刑的第一个反对者。那天中午听完法院判决,我下午就开始写内参。我认为法院认定张故意伤人,是一种推理,由此所导致的死刑判决,也是有问题的,应该找到所有的证人。新闻工作者在忠于新闻职责的同时,法治精神同样不能缺失,媒体也要有自己的社会责任。

“反映了中国新闻事业的进步”

记:您认为媒体具有什么样的社会责任?

马:还是我讲的那三条:证据上充分尊重法律认定的;决不要搞媒体审判,决不要在判决前说三道四,事后可以质疑,但应永远摒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论调;不要将个人好恶掺杂进来。这些在当前和今后的报道工作中依然很重要。媒体在进行敏感题材的报道时,应避免误导民意。

记:您怎样评价张金柱案的历史地位?

马:张金柱案及后来的孙志刚案、瓮安事件等,有一种内在的联系,实际上反映了中国新闻事业的不断进步,媒体以一种独立报道的姿态,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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