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号)、《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年第10号),现将梳理出的涉及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附件:地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8月19日

附件

地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部门

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纳税人

省地方税务局

2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主管地方税务局

3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主管地方税务局

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主管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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