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年8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投标保证金,及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采购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主要内容: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变相限制供应商自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二、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

1.自年8月1日起,在河南省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

2.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釆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3.鼓励试行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4.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尽快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加快合同资金支付进度,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釆购合同监督管理,对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予通报。

5.减少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减少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对于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供应商,不得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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