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 者 建 议 目前,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和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文书(以下简称“文书”)主要是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主,很少涉及说理。笔者建议,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中注重法与理的融合,推行说理式文书。 现实要求 法律是社会变化的透视镜。现代法治对政府部门的执法提出善政的要求,不仅要求执法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实现管理目标,还要求执法部门与公众保持有效沟通。 尽管财政部从年起先后发布了3次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在释法说理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笔者认为,有意识、系统、全方位推行说理式文书的步伐有待跟进,大量的文书偏于援引法律法规,略于说理。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工作量较大。质疑投诉处理不能仅简单地查明事实,做出回复与决定,要撰写文书,但撰写说理式文书难度较大,要求也更高,无形增加了工作量,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更多人会倾向于省略这一环节。另一方面,工作要求高。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更在于经验。审理者或裁判者不仅要精练法理,而且要洞明世事,追求法律效果与其他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大多数当事人对撰写文书积极性不高,更不要说是说理式文书了。文书在形式内容上,增加了法律依据详文,并对引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节选、汇总,条理清晰,内容翔实,有利于提起质疑、投诉的供应商详细了解案情,处理结果令人信服,同时也方便他们学法、守法和用法。目前,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非法律专业出身,即使熟悉具体政府采购规则,但对规则制定的本意和蕴含的法理不甚明了,加之财政部门长期以来过于强调执法的合法性,对执法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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