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配套设置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市政配套设置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如下: 1、两者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2、两者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如需,按什么税目? 河南省税务局-12-01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4号)规定:契税计税依据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依次按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基准地价计税。(二)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三)土地使用权出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四)先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出让费用。(五)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六)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投资、入股、抵债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七)改变土地用途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和补缴的政府其他费用。(八)各级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出让过程中,各种理由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凭证不缴纳印花税。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enanshengzx.com/hnlt/1316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