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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郑州分库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入库管理,严格准入制度

(一)申请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郑州分库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熟悉计算机操作;

7、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符合上述条件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登陆郑州市政府采购网“用户注册入口--评审专家”填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评审专家协议》,其次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信息和资料,然后打印《评审专家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至郑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承诺。

1、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的《信息表》(1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5、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6、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考核(培训),经考核(培训)合格的,由市财政局报经省财政厅同意,选聘为评审专家并纳入专家库管理。

(四)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专长申报评审专业。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办理变更。专业技术职称等评审专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材料现场审核。评审专家因故六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办理请假,暂停评审。

二、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应使用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郑州分库中的专家。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系统提交专家抽取申请,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三)如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或由于采购项目专业特殊,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将抽取范围扩大至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   (四)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已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业务,应及时通过系统备案的手机号回拨原抽取电话号码取消参评,系统自行补抽专家。

(五)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市财政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包含以下情况: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2、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3、已参与过该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工作;

4、与响应供应商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所在单位与响应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

5、个人或家庭与采购项目供应商之间存在投资或入股关系;

6、与供应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三、增强法制意识,严格履行职权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3、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履行下列责任:

1、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回避;

2、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在评审过程中,主动将通讯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确需联系的,要有工作人员陪同;不得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不得征询或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澄清、说明和补充为由要求供应商表达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意见,不得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评分;不得无故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不得超标准索要评审费;不得在评审活动中记录、复制或带走相关资料;不得接受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社会活动;

4、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5、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6、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7、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8、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考核(培训);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评审专家应当承担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包括往返途中和评审现场)因自身健康原因引发的一切后果。四、加强动态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等法定责任;

7、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8、未履行相关责任。

评审专家有上述行为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理处罚。   (二)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暂停其评审业务:

1、财政部门受理涉及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或举报后,根据核查处理情况,评审专家存在违规情形的;

2、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政策水平、评审能力、评审纪律、评审意愿和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

(三)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报告省财政厅将其解聘:

1、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2、存在不良行为记录;

3、受到刑事处罚。

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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