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广新能源车辆

上周(11月8日),河南焦作市人民政府发布《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年)》。该计划提出积极推广清洁能源运输装备、装卸设备。原则上全市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配套建设充电桩等设施。全市新增及更换的邮政、出租、市政、通勤及轻型物流配送等作业车辆和作业机械,年底清洁能源车比重不低于75%;年底不低于85%;年底不低于9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年底不低于30%;年底不低于40%;年底不低于50%。

原文如下:

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年)

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补齐经济社会发展短板、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新时代美丽焦作的根本要求。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到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强生态建设为基础,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底线,以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为路径,以严格监督、强化督察、奖优罚劣为抓手,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抓紧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改善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加快建设“四个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城市,奋力谱写高质量发展的焦作篇章,在中原更加出彩中出重彩、更精彩提供良好生态支撑。

(二)目标指标。到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为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焦作目标基本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1.年度目标。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天以上。

蟒河温县汜水滩断面除氨氮≤3.0毫克/升外,其它指标达到Ⅴ类;大沙河修武水文站断面除氨氮≤3.0毫克/升外,其它指标达到Ⅴ类;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断面除氨氮≤4.0毫克/升外,其他指标达到Ⅴ类;沁河武陟渠首断面保持稳定达标(Ⅳ类)并稳中有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省下达我市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和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初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2.年度目标。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天以上。

蟒河温县汜水滩断面、大沙河修武水文站断面、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断面达到Ⅴ类,沁河武陟渠首断面达到Ⅲ类。焦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完成省下达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以及治理与修复年度目标任务;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3.年度目标。全市PM10年均浓度、PM2.5年均浓度比年下降31%以上,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天以上;力争退出全国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20位。

蟒河温县汜水滩断面达到Ⅳ类,大沙河修武水文站断面、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断面达到Ⅴ类,沁河武陟渠首断面达到Ⅲ类。焦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焦作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年下降12%,与年相比实现零增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目标导向。科学设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治理重点领域任务目标,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紧盯重点问题、解决突出问题,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任务和重点时段等方面,集中优势兵力打硬仗。建立目标倒逼和绩效考核机制,夯实任务措施,强化专项督察,严格执法检查,倒逼责任落实,保障目标落实。

2.坚持压力传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抓落实机制,完善网格化的工作格局,明确任务、明确时限,把责任切实落实到各级网络,把相关部门变成责任部门,把治理任务、工作责任精准落实到“点”,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强化督导考核,从严从重进行问责追责,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3.坚持综合施策。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各种手段,督促企业落实治污减排主体责任,对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持属地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强化社会共治,努力形成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4.坚持联防联控。完善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统筹、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完善以城区为中心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考核、评价、奖惩等体制机制。强化绿色政绩考核指挥棒作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问责,传导正确的政绩观。

5.坚持集中攻坚。紧盯生态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重点领域,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全社会协调联动,心往一块想,劲往一处使,齐心协力打好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人民战争。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豫政〔〕30号)精神,重点做好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运输结构优化、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环境监控及管理等六大攻坚战役,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一)打好产业结构优化攻坚战。加快产业布局调整优化,强化源头防控,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快重点涉气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1.优化产业布局

(1)开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将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列入禁止类清单(搬迁改造升级和产能置换项目除外)。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有序推进钢铁、建材等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积极推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规划环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城区企业搬迁改造。按照《焦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百企退城三年行动方案(—年)的通知》(焦政办〔〕78号)要求,年至年底,基本完成城市核心区家工业企业向省级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转移或实现就地转型,通过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城市发展转型。其中,年、年、年分别完成19家、45家、36家企业搬迁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加快做好落后燃煤机组关停后电网延伸配套项目建设,确保机组关停后电网安全运行和企业的可靠用电。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加快关停设计寿命期满、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高于克/千瓦时以及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到年,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号)的相关规定,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及以下落后燃煤机组。其中,年计划淘汰落后煤电机组5台总规模11.7万千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政府国资委、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坚持分类处置,采取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或搬迁入园措施。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帐式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年起,每年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境保护问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重点涉气企业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年10月1日起,铅、锌、镁等和再生铅、锌等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年10月1日起,铁合金、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水泥行业。年10月底前,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年底前,全市所有水泥熟料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5)炭素行业(铝用炭素)。年10月底前,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年底前,全市所有炭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6)电解铝行业。年10月底前,在电解铝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

(7)平板玻璃行业。年10月底前,在平板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50、毫克/立方米。年底前,全市所有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8)炭黑生产行业。年10月底前,在龙星化工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年底前,全市所有炭黑生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9)氧化铝行业。年10月底前,在中铝中州铝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熟料窑、焙烧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年底前,全市所有氧化铝生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开展铸造行业综合整治。年10月底前,全市铸造行业燃煤铸造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消失模铸造企业全部加装挥发性有机物高效治理设施,砂型铸造企业全部加装粉尘治理设施,铸造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毫克/立方米以内。凡不能达标排放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整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实施燃气锅炉脱硝治理。进一步加强燃气锅炉脱硝治理,到年底前,全市燃气锅炉全面完成脱硝治理,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自年10月1日起,新建的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1)加强物料运输和生产工艺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年10月底前,完成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和锅炉物料运输和生产工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各县(市)区要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查处,并纳入秋冬季错峰限停产清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年10月底前,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禁止使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善企业含重金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能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年10月底前,重金属废气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应采取先进、高效的废气处理技术、工艺或设备进行深度治理,确保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年10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自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凡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炉窑,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提高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加快推进化工、医药、喷漆、生活源等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提高治理水平,确保到年VOCs排放总量较年下降10%以上。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境保护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喷漆行业VOCs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必须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要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要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VOCs综合去除率要达到70%以上。对达不到VOCs治理要求的喷漆单位或生产工序,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年10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1.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治理。年10月底前,市、县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年底前,开展规模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在线监控试点。年底前,规模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市城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城乡规划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开展燃煤锅炉“有色烟羽”治理试点工作。年10月底前,在华润电力、神华国能焦作电厂、焦作万方电力、龙星化工、英利实业试点开展“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试点工作,减少烟气中石膏颗粒物和水雾沉降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3.大力开展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1)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提高园区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对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园区污染排放。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原则上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市政府“三大改造”绿色化改造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围绕提升工业资源能源利用率和清洁生产水平,以绿色标准为引领,以绿色化改造为重点,加强电力、有色、化工、建材、钢铁等行业节能环境保护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强化产品安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综合利用,实现工业企业高效清洁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年底前,基本实现电力、有色、化工、建材、钢铁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年底前,建设2家绿色示范工厂;年底前,力争建设5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打好能源结构调整攻坚战。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大力实施冬季清洁取暖,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提升多元化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15.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量。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淘汰一批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效产能,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加强燃煤污染控制,进一步削减燃煤总量,逐步减少燃煤污染。到年底,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3.2%以上;到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年下降15%,控制在万吨以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格耗煤项目准入。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煤炭、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焦化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项目。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上燃煤发电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原则上禁止新建除集中供热外的工业燃煤锅炉。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等文件,对不满足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的项目,严控土地、资金等要素供给。(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严格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年度非电行业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2倍减量替代。积极开展能效对标工作,对水泥、煤电、煤化工等高耗煤、高排放行业,在实施行业产能等量替代的同时,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现有高耗煤行业进行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与工艺。落实差别性电价等经济政策手段,积极促进高耗煤行业能效水平提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着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控制高硫高灰煤开发和销售,严格落实国家商品煤质量标准。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全市原煤入选率保持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6.构建全市清洁取暖体系

(1)基本实现城区集中供暖全覆盖。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推进城市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纯凝煤电机组供热改造,积极推进神华国能焦作电厂等现有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提升改造,加快推进国电投沁阳发电分公司热电联产和温县生物质热电联产等项目建设,力争年底前建成投产并实现供暖。加快现有集中供热热源配套管网建设,推进供热管网向城市未覆盖到的居民区及商业区延伸。年10月底前,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博爱县、武陟县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修武县建成区供热普及率达到15%以上。年10月底前,城区建成区集中供暖普及率达到90%以上。年10月底前,博爱县、武陟县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其余4县(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以上。到年末,新增集中供暖面积万平方米,新建一级管网97公里,二级管网.5公里,换热站座。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市),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取暖。以农村、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含中心镇)为重点,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要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整乡整村推进,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以具备保温设施的居民住宅和办公楼、写字楼、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实施电能清洁取暖工程,加快推广地源、水源和空气源热泵技术和“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锅炉”模式,建设一批分布式电能供暖项目;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一批地热、生物质、工业余热等供暖示范项目,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空调等和燃气壁挂炉等分散式取暖,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清洁取暖设备集中招标等形式,采用以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为主、以空调和节能电暖器等为辅,选择“双替代”取暖设施。对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在供用气双方签订供用气合同的前提下,“以气定改”,综合利用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等多种气源有序推进气代煤供暖,要严格按照“先规划、再合同、后改造”的程序稳妥推进,切实保障冬季能发挥供暖作用。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双替代任务8.2万户;到年4月底前,累计完成“双替代”供暖任务15.13万户。年城区、县城及城乡结合部(含中心镇)和农村清洁取暖率应达到90%、60%、40%以上,年达到95%、80%、70%以上,到年末分别提高到%、%、90%以上,其中,10%未实现清洁取暖的山区(丘陵)采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替代散烧煤供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安全监管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各城市燃气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根据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总体安排,平原地区农村加大电代煤力度,逐步减少洁净型煤使用量,同时减少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的数量,三年试点工作结束后,除山区农村保留5家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6家配送网点保障山区居民的冬季取暖需求外,其余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全部取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快电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城区电网保障能力优化提升”和“县域电网领先建成小康”为引领,科学谋划,统筹实施“焦作电网发展建设三年提升行动计划”,适度超前,同步开展城乡主配电网“煤改电”配套项目建设,确保满足新增电供暖用电需求。年,新增千伏变电站1座,开工建设千伏变电站5座,建设千伏线路36公里,千伏线路83公里,10千伏及以下线路公里,变电容量兆伏安。(国网焦作供电公司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快乡村气厨炊改造工程。推进燃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年10月底前,完成气厨炊改造7.6万户;建设天然气中低压天然气管道公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安全监管局、各城市燃气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强燃煤散烧治理。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年12月底前,全市建成区实现散煤(含洁净型煤)清零。在实施清洁取暖的农村地区,要加强散煤监管,在秋冬季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市工商局(散烧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7.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比照燃煤锅炉拆改政策,研究制定工业燃煤窑炉、煤气发生炉等其他燃煤设施拆改奖补政策。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市、县规划区内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年10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简易两段式煤气发生炉;年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8.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年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更大吨位燃煤锅炉实施拆改,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年底前,市、县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年底前,全市生物质锅炉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9.提升多元化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1)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和供应保障能力。按照《焦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气化焦作”建设规划(—年)的通知》(焦政办〔〕号)要求,全面加强和完善天然气(煤层气)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稳定可靠的天然气(煤层气),加快在市城区、县(市)建成区及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断提高全市天然气(煤层气)供应保障能力和利用水平,年全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5.2亿立方米以上。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采暖季期间,天然气要突出“压非保民”。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开发风能资源。以太行山区等浅山丘陵为重点,加快集中开发风电场建设。在用电负荷中心,积极推进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

发展光伏发电。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农业大棚、水塘水面建设小型农光互补光伏电站。

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及车用生物质能天然气等沼气高值化利用,稳步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探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资源高值化利用方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0.加快农村电网保障能力。大力支持“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统筹协调“煤改电”建设用地,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国网焦作供电公司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1.有序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全面推行节能建筑。全面执行《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T—)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75%)》(DBJ41/T—)。新建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且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必须达到二星级及其以上标准,鼓励建设单位申报高星级设计评价标识和运行评价标识。完成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面积示范项目2万平方米。对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进行外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提升。年底前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万平方米,其中,城镇改造面积万平方米,农村改造面积万平方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事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2.加快壮大新能源和节能环境保护产业

(1)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推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推动新能源高效低费利用的技术产业化。积极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降低纤维素酶、纤维乙醇生产成本。积极发展生物质供气供热和地热能供热,推进水平井压裂等页岩气开发核心技术研发。加快建设有利于新能源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的智能电网系统,积极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源—网—荷—储—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完善动力电池产业链,加快新型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跨越提升,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加快发展便捷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大力发展节能环境保护产业。以提高节能环境保护技术装备供给为主线,优先发展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节能环境保护技术装备,加快高效节能、先进环境保护产品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境保护服务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境保护服务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打好运输结构优化攻坚战。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以柴油货车治理为重点,强化机动车监管整治,开展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提升机动车污染治理水平,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23.推动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1)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公转铁”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货物运输“公转铁”,不断提升我市铁路货运比例,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有效提高铁路运输量,积极引导全市大宗物料、产品以及粮油等运输“公转铁”。加快神华国能焦作电厂、中电投沁阳发电分公司、晋煤天庆等铁路专用线建设,争取早日建成投运。年11月底前,神华国能焦作电厂燃煤铁路专用线建成投用。年铁路运输比例比年增长30%左右。燃煤热电厂鼓励采用铁路、管廊、皮带廊道等绿色环保运输方式。对于市区或产业集聚区供热用煤确实需要采取汽车运输方式的,原则上采用集装箱式或封闭式车厢,汽车燃料采用LNG或CNG,严格限制采用敞开式、柴油汽车运送电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国土资源局、铁办、焦作车务段,焦煤集团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优化设计重型车辆绕城通道。根据我市路网结构和实际通行量,完善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重型车辆跨市快速通行主通道及辅助通道的路线设计,制定我市重型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引导过境重型运输车辆优先选择主通道通行、远离城市通过。现有道路不能满足重型车辆绕城需求的,编制绕城公路建设规划方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划定高污染柴油车辆禁行区。年底前,市政府发布公告,明确全市注册登记及外市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及禁限行时段,年1月1日起执行。禁限行区包括城市建成区及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城市环道等主要道路。建立全市老旧柴油车辆“黑名单”,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办理入市通行备案;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柴油货车营运资格手续。(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4.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按照全省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年10月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30辆;淘汰老旧车辆。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公共交通等)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处,强制淘汰。年底前,按照省指标要求逐步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质监局、财政局、事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5.提升机动车油品质量

(1)严格油品质量监管。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自年1月1日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使用车用柴油。年6月底前,建设完成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局、税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保障合格车用燃油供给。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持续组织开展“油品质量检查行动”,大力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其中,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取缔非法流动加油车由公安部门牵头。加快推进正规石油企业布点,合理规划,收购或租赁现有站点快速弥补市场空白,保障城乡供给。中石油、中石化焦作分公司切实做好国六油品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市场情况提前做好预测调度,确保油品供应平稳。(市商务局、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局,中石化焦作分公司、中石油焦作销售分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6.大力推广绿色城市运输装备

(1)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步伐。年,由市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并对轨道交通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大力发展公共绿色交通。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加快快速公交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根据需要制定机动车限行、禁行管控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积极推广清洁能源运输装备、装卸设备。原则上全市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配套建设充电桩等设施。全市新增及更换的邮政、出租、市政、通勤及轻型物流配送等作业车辆和作业机械,年底清洁能源车比重不低于75%;年底不低于85%;年底不低于9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年底不低于30%;年底不低于40%;年底不低于50%。(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商务局、房管中心、财政局、邮政管理局、事管局、质监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消防支队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重点区域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7.开展新生产机动车源头治理。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聘请专业机构全面开展对机动车销售流通环节的抽查工作,按照国家第五阶段新车排放标准,将销售量较大、年检合格率低、路检超标率高、新车检测排放高和新技术等五类重型车型作为新车抽检重点,严查车辆环境保护设施配备,对假“国五”、假“国六”机动车予以查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同类产品并予以严肃处理。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焦作海关、商务局、公安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8.加强在用车辆污染监管

(1)全面规范社会化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机构的运行管理。年,开展严厉打击环境保护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造假行为专项行动,利用市机动车监控平台,有效甄别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锁定超标排放车辆,对擅自上路车辆联合多方依法惩处。

(2)加强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及网络平台建设。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年底前,六县(市)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列入“黑名单”,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3)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将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纳入“黑名单”,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9.突出重型柴油运输车辆治理。开展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不达标重型柴油车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主要入市道口开展外埠入市重型柴油车尾气抽查检测,在市内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对重型柴油车开展达标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外埠进我市的重型柴油车予以劝返。强力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合格的车用尿素;在加油站点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保证柴油车辆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0.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边排查边执法查处的形式,开展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严禁“冒黑烟”等污染严重的施工机械进入工地施工。依托信息互联功能和空间定位技术,建立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全面掌控施工机械和车辆的位置信息、作业状况和排放情况,对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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