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局关于年查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公告(第一期·10期案件)

案例一

年1月19日,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发现安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晨峰小区16号楼西侧墙外的设置的广告牌上标注有“京酒和谐五粮顺口顺心宜宾五粮液有限公司出口北京市政府接待指定用酒京酒与五粮液同工艺同原料同窖池群酿造”,其中“北京市政府接待指定用酒”内容,并未提供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年4月17日,安阳市工商局文峰分局做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金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年8月份,淘宝网店铺“**快乐购”,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上设计发布的排油素水果膳食纤维片图案,并附有“保健养生美容护肤防伪正品肯定排油素水果膳食纤维咀嚼片苹果醋酸减脂肪厂家直供、国家认证品牌”的字样进行宣传。当事人宣传的“排油素水果膳食纤维片”是普通食品不是保健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年5月16日,安阳市工商局文峰分局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中牟县**大盘鸡饭店年7月18日委托中牟县某广告制作服务部制作了内容为“老字号大盘鸡”的牌匾,在未经过对“老字号”评审认定获得该荣誉的情况下将该牌匾悬挂在自己所经营饭店大门上方,使消费者认为其所提供的餐饮服务有着一定悠久历史,给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指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行为。年5月24日,中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元。

案例四

漯河市***火锅店于年4月份店开业时,制作发布“中国名火锅、中国餐饮连锁加盟著名品牌、中国营养健康型餐饮名店、中国养生名火锅、中国最鲜鱼火锅”的广告,该广告没有任何授权手续,无任何证明,是由该店擅自制作发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年2月8日,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元。

案例五

年10月分开始,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22年专注汝瓷供应,厂家直供全国价位最低”等广告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年1月9日,汝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元。

案例六

周口市*医院在医院简介宣传中使用有:“经近30年来的努力已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重点专科建设梯队”等;在科室导航-科室介绍中宣传B超室的广告中有:“是医院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雄厚、设备最先进的科室”“全市首家引进全球最先进的美国GE-E8高档四维彩超已投入使用”“清晰地显示胃肠壁的层次结构,从而使胃腔产生最佳的超声界面”;外科、乳腺内科宣传中有:“我科引进唯一能呈现25um、万像素的数字化乳腺摄影系统”;肝病科宣传中有:“医院最新引进肝纤维化扫描仪,无创肝纤维化检测系统”;CT室宣传中有:“我院于年10月引进豫东首台世界最高端德国西门子双源CT”;肾病、糖尿病科宣传中有:“为患者早日康复提供最先进的医疗技术及最优质的服务”;体检中心宣传中有:“医院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保证您得到最经济、最好的治疗”等内容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周口市工商局川汇分局做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许昌市***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铺销售的紫林醋ml八年山西老陈醋使用“6.5度酸,纯粮酿造无食品添加剂,散淤血、解毒”等宣传广告用语。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许昌市工商局魏都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元。

案例八

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从年2月5日开始,利用展示牌和电子分屏器发布内容为“洋河蓝色经典,1.购买1件青花瓷系列送洋河酒厂直杆伞一把。2.购买2瓶海之蓝送蓝色经典竹纤维毛巾一条或海之蓝小酒一瓶。3.购买1件海之蓝送洋河股份不锈钢保温杯一个+海之蓝小酒一瓶。4.购买1瓶M3送天之蓝小酒一瓶(洋河酒厂专供)和PHILIPS飞利浦,迎新春购买飞利剃须刀送大礼包,另部分款机型五折”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襄城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元。

案例九

曲周县**米业有限公司在推广、销售“晨怡”小米时,在其产品包装上宣称:“晨怡小米品质优良独特,产品绝对谷物首选”、“其胚芽部营养物质完全保留”、“具有祛脾胃中热、益气之功效。可防止消化不良及口角生疮”、“[清热养血和胃利眠]、[滋弱补虚健体延年]”等内容,违反了《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叶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元。

案例十

三门峡**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三门峡市机动车交易市场西北区北侧门面房牌匾位置发布“雪鹰二手车连锁第一品牌”户外广告及正门左侧发布包含有“雪鹰二手车4S店连锁第一品牌”内容的户外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其中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山门峡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元。

河南省工商局关于年查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公告(第二期10期·案件)

案例一

年6月9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永城市**口腔病防治所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南段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雪枫路营业所大厅内发布广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永城最大规模口腔医疗机构”绝对化用语;在其口腔病防治所玻璃窗上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德国ICX种植牙,牢固、长久、美观、性价比之王,德国种植品牌NO.1”等绝对化用语。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仅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排斥了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年8月24日,永城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建筑工程公司于年3月初在其自有网站上利用互联网自行发布网络广告。发布主要内容有:“河南省**建筑工程公司是开封建筑工程业行业知名企业”等内容。当事人无著名或知名的商品,无权威机构颁发证书证明其是知名企业,引用的资料不属于权威机构发布提供的资料,而且未表明出处。其上述广告内容,完全属于当事人自行随意整理编辑而发布,广告内容无真实性、准确性可言。当事人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如下。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信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自年3月份以来,利用户外广告牌和LED电子显示屏宣传发布“10万抢XX中心临街商铺,前三年24%回报”、“3年24%返租回报,即买即赚”、“10万元抢购铂金旺铺20—50平3年返租24%”等售房广告。“前3年24%的回报”是开发商承诺前三年每年定期向购买商铺者返还购买商铺款8%的销售方式。但其广告宣传板面用红色大字着重突出了“10万抢明港中心临街商铺,前三年24%回报”,在公众看来毫无疑问就是投资回报,博取观众眼球,欺骗误导购买者;在广告下方用较小字体“20-平方全临街”“3年24%返租,即买即赚”同样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无风险的方式促销商铺,就是只要投资就有回报,买了就赚了。这种返本销售的承诺,无论虚假或真实其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年11月,信阳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许昌**医院自有网站上发布含有“医院”、“豫中男科第一品牌”和“15位权威专家,30项尖端技术”等内容的广告。广告使用含有最佳用语的宣传内容等违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等规定。年11月,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年3月20日,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通过群众举报发现,项城市**信用合作联社欧蓓莎分社和东风分社营业厅的前台上、业务窗口柜台上以及业务窗口上分别摆放和张贴有存款产品宣传彩页,其内容为:“我们所有的存款产品均是河南农信社自己开办的业务,没有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没有任何风险!”和“温馨提醒您——在其他银行购买的理财、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有风险,需谨慎!”字样。涉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郑州**医院有限公司在自有网站上“医院概况”板块的图片发布有“专利三联四维活肾疗法”、“专利肾病技术”和“专注治疗肾病36年治愈数万例肾病患者”等内容。当事人未在其宣传中标明使用数据的出处且当事人并未取得该专利。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郑州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责令当事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行政影响,并处罚金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河南**医院于年发布了一批电视字幕和户外医疗广告,分别是:1.从年3月13日开始陆续在固始电视台发布的“郑大三附院妇科主任任琛琛临诊广告、郑大一附院乳腺外科李靖若3月18日临诊广告、河南**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优惠体检广告、郑大一附院甲状腺外科殷德涛临诊广告、郑大一附院乳腺外科李靖若4月22日临诊广告、河南**医院康复医学科广告、河南**医院口腔科广告、郑大一附院甲状腺外科殷德涛5月27日临诊广告及郑大一附院乳腺外科李靖若5月20日临诊广告”9则字幕医疗广告;2.发布在成功大道上的“河南**医院胸痛中心”30面道旗广告、发布在番国大道上的“河南**医院卒中中心”25块立牌广告及发布在集团小区入口处的“河南**医院”10个道闸广告。当事人发布的9则电视字幕广告和3处户外医疗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其行为属擅自发布行为。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平顶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客户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于年3月22日至年3月29日,在平顶山人民广播电台播出“黄氏益寿强身膏”和“小药丸多肽”广告。上述广告存在药品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和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年5月1日濮阳**置业有限公司在濮鹤高速濮阳站入口1公里处路上方横挂广告牌发布“**2期现房收官即买即升值”等广告字样。当事人擅自发布违法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濮阳市工商局华龙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济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河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做的宣传中有“肥胖四高终极解决方案、各种疾病的调理与康复”、“逆转胰岛素抵抗”、“绝大部分人一个月安全减重10-30斤、康复效果持久,绝大部分人终身不反弹”、“自然拍打疗法获得国家卫生部的认可和批准”、“对因情绪导致的气滞血瘀、微循环不通各种症状都有显著疗效,对小至感冒、发烧、咳嗽、头痛等常见症状有立竿见影之效,对大到不孕不育、中风偏瘫、早中期癌症、强直性脊柱炎等世界医学难题,亦有显著效果……”此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济源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南省工商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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