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从年12月20日起,开展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工作(以下简称书面报告工作),此项工作继续采用网上申报审核制,不进行实体审查,用人单位要对所申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按照《关于全面启用省劳动保障监察系统的通知》要求,原沈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系统已经停止使用,此次劳动保障书面报告工作,统一使用全省通用劳动保障监察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报告范围和受理

书面报告实施的范围和受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书面报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书面报告受理分工:

市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处室按照经营所在地分区域负责受理。区属企业(单位)及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由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

张士开发区及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书面报告时间

年12月20日-年6月30日。

三、书面报告方式和程序

(一)用人单位操作部分:

1、登陆

用人单位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登陆窗口,或者直接输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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